【法醫解剖與死因鑑定】

📌天參加了尤伯祥大法官主講的精彩課程:「#法醫解剖與死因鑑定」,真的收穫滿滿、眼界大開!👀✨

🔍 法醫師分為兩種:

1️⃣#普通法醫師

2️⃣#專科法醫師

兩者都必須考取證照才能執業。

📜 鑑定報告可以當證據嗎?

🔧 修法後的重點如下:

1️⃣#鑑定人要親自到庭說明

鑑定報告不再是傳聞例外,實施鑑定的人要出庭,讓雙方可以當場交互詰問,以保障公平審判⚖️

✅ 為什麼?

為了保障當事人對於鑑定人之詰問權,促進真實發現,避免誤判,也能檢視鑑定人有沒有資格、是否中立、鑑定過程是否正確。

2️⃣#沒到庭 = 報告沒用?

✔️ 是的!自然人鑑定,鑑定人不來,#鑑定報告不會有證據能力,鑑定人來了,也要符合第206條第3項所要求的專業品質,鑑定報告才有可能有證據能力

📌【要對的人 ➕ 用對的方法 ➜ 才有證據力!】

🏛️#機關鑑定報告 = 傳聞例外?

📁 即便鑑定報告是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這類機關出具,屬於傳聞例外,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也必須符合第206條第3項的「#內容真正性」要求,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

👁️‍🗨️ 從辯護人立場來看:

為保障被告詰問權(參照釋字第789號),建議比照刑訴法第159-1第2項,強調須實施鑑定的人到庭說明,報告才有證據能力。

📝 修法前 vs 修法後有何不同?

🔸 修法前: 僅要求「#翔實記載」。

🔸 修法後: 除了「翔實記載」,更強調鑑定內容必須具備「#專業品質」。

👉 換句話說,就是【對的人,用對的方法,做事情!】💡

💎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856 號刑事判決:「又選任鑑定人雖屬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職權,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應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充之。所謂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亦係指對於該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而言,#並非謂一經政府機關委任#即對於任何非其專長之事項,亦得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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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軒律師於東吳大學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畢業後,懷抱對法律的熱忱,毅然投身實務工作,開啟了他對正義與專業的承諾之路。他的法律生涯始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擔任法官助理一年。在這段期間,他深入了解司法運作的核心,奠定了紮實的法律基礎。隨後,他加入元曦法律事務所,以「專業為本,誠信為先」的信念,致力於協助客戶解決複雜的法律問題。

多年來,林律師不僅累積了深厚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更積極進修以擴展其服務範疇。他成功取得都更推動師資格及勞動部認證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格,展現了多元的專業能力。同時,他對法律變遷保持敏銳洞察,透過撰寫法普文章與深入閱讀法律專業書籍及學者論文,掌握最新的修法趨勢與實務見解。他所撰寫的訴狀,結合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條理分明的敘述,深受當事人的肯定,成為客戶贏得案件的關鍵力量。

林律師深信,法律的核心不僅是條文與判例,更是每位當事人背後的故事。他以細膩的態度聆聽客戶需求,從專業角度出發,提供精準且貼心的法律服務。他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在生活中為社會推廣法治觀念,成為專業與信任的象徵。律師不僅是一個法律解決方案的提供者,更是一座為客戶搭建的安心橋樑,將專業與誠信融入每一步法律旅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