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軒外遇離家
,只願支付水電瓦斯和管理費,其他家庭開銷卻一毛不拔
。太太小島氣不過
,向法院提告,要求小軒支付 110 到113 年的家庭生活費 80 萬元,外加她的醫藥費 6 萬元。
高等法院認為,如果小島自己有能力負擔生活開銷,就不符合民法上「需要扶養」的定義,因此不能以家庭生活費的名義來要求補貼。
小島只能要求與「#共同居住」相關的費用,並按雙方經濟能力分擔,例如:
水費、
電費、
瓦斯費、
市內電話費
管理費、
房屋稅、地價稅、
家庭用品費
無法要求「#個人」相關費用:
至於小島自己的食費、
醫療費、
汽車油錢、
牌照稅、燃料費等,則不能向小軒要求。
【 最高法院:#有過錯方仍需負擔家庭生活費!】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夫妻分居,如果分居是因為一方有過錯(例如外遇),那麼另一方仍然可以請求對方負擔家庭生活費!
食品、
衣服、
日用品
醫療費、
交通費、
教育費
最高法院強調,只要一方實際支出的家庭生活費超過他應負擔的份額,即便他「有能力自給自足」,也能向對方請求補貼超出的部分
。這和民法第1117條「扶養義務」不同
,別搞混!
只要婚姻關係仍然存在,無論夫妻是否同住,#也不論是誰的過錯,雙方都應該共同分擔家庭生活費。
#學者認為家庭生活費的範圍涵蓋了夫妻及未成年子女生活上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
租屋、房屋裝潢
庭院整理
衣物購買及修補
日用品、藥品
報紙雜誌訂閱
車輛維護與修繕
疾病醫療支出家庭生活費包含範圍超廣,包括:
如果你也有類似的家庭糾紛,不知道能不能請求生活費,歡迎私訊聊聊,我會幫你釐清
最高法院 113 年台簡抗字第 117 號民事裁定:「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倘夫妻分居係因一方破壞婚姻共同生活體,#而具有可歸責之事由,#他方仍得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又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是夫妻之一方實際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超過其分擔額時,不問其能否維持生活,均得請求他方給付該超過部分之家庭生活費用。此與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並不相同。」
最高法院 33 年度上字第 93 號 民事判例:「#又家庭生活費用,#應包括必要之醫藥費用在內,在夫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者,原則上應由夫支付,妻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而拒絕同居,固不能向其夫請求支付未同居時之生活費用,若其未與夫同居,有時確非無正當理由,則該未同居時之生活費用,不能謂其夫不應負責。」
參考資料
1、林秀雄,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與夫妻間之扶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裁定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155期,2025年5月,第29至3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