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老公送的名牌包,離婚時能要回去?】
小軒和小島是一對夫妻。每年
小軒都會送
小島名牌包當作感謝她照顧家庭的禮物。後來,小軒外遇離家![]()
,小島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小軒卻反過來說:「#那些名牌包是我送的,#也算是剩餘財產的一部分,應該要算進來一起分!」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
這些包包屬於「#無償贈與」,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贈送禮物的理由很多,不一定是「剩餘財產之預付」
既然當初自願送出,婚姻結束後再討回來,
【學者怎麼說?】![]()
學界也認同這樣的見解,認為贈與的動機種種,不一而足,因此將夫妻間之贈與視為有償取得,實屬不妥。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家上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得否因夫妻間共同生活、互相協力或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故,而創設另一種實質上係有代價取得之贈與,實不無疑問。再夫妻間之贈與,或係生日,或結婚紀念日,或某種愧對之因素而予以彌補等等因素皆有可能,#非必謂因感念他方對於共同生活之貢獻,而為給予,或為剩餘財產之前付。況贈與之財產,亦未必於婚姻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縱係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亦有可能係繼承或他人贈與等無償取得而來,將之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未必公平。由我國民法修正之沿革以觀,係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改善妻之地位,如將贈與妻財產,認實質上非贈與,係有代價取得,應納入其婚後財產,是否能達到保障妻之利益之立法目的,實不無疑問。且贈與,於一般社會通念,即係無償贈送,夫或妻一方,既將財產贈與他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再要回來重新計算,#與誠信原則有違,不符國民生活感情,亦不能保障受贈與之既得利益,是解釋上夫或妻自他方受贈之財產,自應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無償取得財產,被上訴人辯稱上開房地非實質贈與,應納入上訴人之婚後財產云云,並非可採。」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06 號民事判決:「查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所稱「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
參考資料
1、林秀雄,夫妻間之贈與和婚後債務─高本院99家上184號判決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378期,2019年10月28日,第103至10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