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0、被詐騙還得負一半責任?】

📌例回顧

👤 陳先生被詐騙集團以投資為由,#騙走了新台幣73萬元#並將錢匯入一位曾先生的銀行帳戶。陳先生認為,曾先生提供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應負賠償責任,因此向法院提告,要求曾先生賠償全部損失。

🧍‍♂️#曾先生則聲稱自己也是受害者,同樣被詐騙集團欺騙才會交出帳戶資料,否認自己有「幫助詐騙」的故意。他還表示,詐騙集團已經把錢轉走💸#自己並未從中獲利,而且陳先生輕信來路不明的投資,本身也有過失。

⚖️ 法院判決:#帳戶提供者與受害者各負50%責任

🏛️ 法院審理後認為,曾先生與陳先生都有過失,#因此判決曾先生只需賠償陳先生36萬5千元(73 萬元的 50%)。

🔐 曾先生(#帳戶提供者)有過失,須負一半責任

法院指出,曾先生雖然不是詐騙集團成員,也沒有詐欺的故意,但他身為大學生🧠 ,具備基本的網路知識,卻將自己的銀行帳戶、網銀密碼,甚至設定自動轉帳功能交給來路不明的陌生人。這種行為明顯不符合「善良管理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因此認定曾先生有過失。

🙈 陳先生(#被詐騙者)也有過失,須負一半責任

💬 法院認為,陳先生僅憑 LINE 上詐騙集團成員的說詞,就相信「保證獲利 10%」的投資方案,🔍 在未查證對方身分和投資平台真實性的情況下,就匯入大筆資金,⚠️ 顯然沒有盡到基本的判斷和防詐義務。因此,法院也認定陳先生在這次詐騙案中也有過失。

📝 結論

這起案件中,法院認定陳先生和曾先生各自應負 50% 的過失責任。雖然陳先生主張損失 73 萬元,但因他自身也有過失,最終曾先生只需賠償一半的金額,也就是 36 萬 5 千元💰

👨‍⚖️ 若不幸遭遇詐騙,不代表就完全無法追回損失。

儘速尋求律師協助,檢視事證,分析責任歸屬,有機會透過法律途徑追回部分或全部金額。

🧠 多一分警覺,少一分損失;多一分諮詢,保障自身權益。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129 號民事判決:「本院審酌被上訴人雖為交付金錢之被害人,但其在未知跨境電商之真偽,及「婕兒」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未真實接觸之情形下,竟依「婕兒」指示交付款項,誤信於電商開店後,即能按每筆成立之訂單,按訂單金額保證取得10%利潤,惟需先儲值匯款訂單金額至指定帳戶,始能於發貨後,取得貨款與利潤,並匯款73萬元至指定帳戶內,此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應可察覺存有高度風險。而被上訴人為受有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交付系爭款項時年約48歲,為正常智識且有相當社會歷練之人,其理解事理之識別能力並無欠缺,理應知悉行為當時合法之電商開店投資管道,#斷無此類不合理保證獲利之存在,更悖於獲利愈好,風險愈高之交易常識,如非圖求短期高額利益,絕無輕率提出款項投入投資行列之理,衡情當能判斷上開投資之風險,非無防範之義務及可能,然被上訴人竟毫無防備,僅因保證獲利10%之動機驅使,即匯出73萬元,其對自身利益之維護照顧,難謂無疏懈。

 ⒋綜上,上訴人貿然提供系爭帳戶及密碼予詐騙集團成員收受款項,#其所為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被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詐騙73萬元之損害結果發生,固有過失。惟任一有正常識別能力之人,均應有維護照顧自己利益之對己義務,被上訴人卻有所疏懈而執意匯出款項,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就該部分損害結果之發生亦有過失。茲衡酌上訴人本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其金融帳戶之注意義務,且該義務早為政府機關及新聞媒體一再告誡提醒,是上訴人違反此一注意義務之嚴重性,與被上訴人疏懈維護照顧自身利益之對己義務,其程度相當;再考量本件損害結果,係由詐騙集團積極策劃實施、上訴人提供系爭帳戶及密碼俾便遂行,最終因被上訴人之輕忽疏懈而發生,因認就本件損害結果兩造應各負50%之過失責任為適當,爰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規定,減輕上訴人50%之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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