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飼養的比特犬Lucky,兩度跳車攻擊機車騎士,導致騎士受傷。事後,徐男被動保處裁罰共計20萬元,犬隻也遭沒入。但徐男辯稱,Lucky是自己打開車窗跳出去傷人,這樣飼主還需要負責嗎?
🐶 依法律規定,飼主有明確責任!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7款、第7條,以及第20條第2、3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23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函也明確指出:
👉 #比特犬在公共空間必須配戴口罩
👉 #需使用長度不超過1點5公尺的牽繩或鍊子牽引
📜 民事責任:#賠償在所難免!
徐男明知比特犬於公共空間需配戴口罩及以鍊繩牽引,卻未確實約束比特犬,導致比特犬咬傷人,顯然有過失。因此,受害者可依法向徐男請求損害賠償。
💰 可能的賠償項目包括:
✅ 醫療費
✅ 不能工作期間的損失
✅ 交通費
✅ 看護費
✅ 精神賠償: 依受傷程度,約5萬至30萬元
⚖ 刑事責任:#恐涉過失傷害罪!
本案中,由於徐男的疏忽導致比特犬傷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恐面臨法律責任。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寵物,即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保護法第3 條第5 、7 款、第7 條、第20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以104 年9 月23日農牧字第1040043358 號函公告修正之「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略以:「…二、危險性犬隻指以下品種及與其混血之犬隻:㈠比特犬(Pi Bull Terrier)…三、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㈠#以長度不超過1.5 公尺之繩或鍊牽引。㈡#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等內容,而系爭犬隻既分別為班道戈犬、比特犬,經甲○○自承在卷,並有二犬照片可證,甲○○亦明知比特犬於公共空間需配戴口罩及以鍊繩牽引,卻疏未行之,致系爭犬隻咬傷乙○○及C 犬,益徵甲○○就乙○○前開所受損害,有過失甚明,當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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