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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比特犬Lucky跳車咬傷人,飼主要負責嗎?】

📌 #台北市一名徐姓男子飼養的比特犬Lucky,兩度跳車攻擊機車騎士,導致騎士受傷。事後,徐男被動保處裁罰共計20萬元,犬隻也遭沒入。但徐男辯稱,Lucky是自己打開車窗跳出去傷人,這樣飼主還需要負責嗎?

🐶 依法律規定,飼主有明確責任!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5、7款、第7條,以及第20條第2、3項規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9月23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函也明確指出:

👉 #比特犬在公共空間必須配戴口罩

👉 #需使用長度不超過1點5公尺的牽繩或鍊子牽引

📜 民事責任:#賠償在所難免!

徐男明知比特犬於公共空間需配戴口罩及以鍊繩牽引,卻未確實約束比特犬,導致比特犬咬傷人,顯然有過失。因此,受害者可依法向徐男請求損害賠償。

💰 可能的賠償項目包括:

✅ 醫療費

✅ 不能工作期間的損失

✅ 交通費

✅ 看護費

✅ 精神賠償: 依受傷程度,約5萬至30萬元

⚖ 刑事責任:#恐涉過失傷害罪!

本案中,由於徐男的疏忽導致比特犬傷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恐面臨法律責任。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易字第 231 號民事判決:「寵物,即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保護法第3 條第5 、7 款、第7 條、第20條第2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此外,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3 項規定,以104 年9 月23日農牧字第1040043358 號函公告修正之「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略以:「…二、危險性犬隻指以下品種及與其混血之犬隻:㈠比特犬(Pi Bull Terrier)…三、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㈠#以長度不超過1.5 公尺之繩或鍊牽引。㈡#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等內容,而系爭犬隻既分別為班道戈犬、比特犬,經甲○○自承在卷,並有二犬照片可證,甲○○亦明知比特犬於公共空間需配戴口罩及以鍊繩牽引,卻疏未行之,致系爭犬隻咬傷乙○○及C 犬,益徵甲○○就乙○○前開所受損害,有過失甚明,當負過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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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軒律師於東吳大學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畢業後,懷抱對法律的熱忱,毅然投身實務工作,開啟了他對正義與專業的承諾之路。他的法律生涯始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擔任法官助理一年。在這段期間,他深入了解司法運作的核心,奠定了紮實的法律基礎。隨後,他加入元曦法律事務所,以「專業為本,誠信為先」的信念,致力於協助客戶解決複雜的法律問題。

多年來,林律師不僅累積了深厚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更積極進修以擴展其服務範疇。他成功取得都更推動師資格及勞動部認證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格,展現了多元的專業能力。同時,他對法律變遷保持敏銳洞察,透過撰寫法普文章與深入閱讀法律專業書籍及學者論文,掌握最新的修法趨勢與實務見解。他所撰寫的訴狀,結合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條理分明的敘述,深受當事人的肯定,成為客戶贏得案件的關鍵力量。

林律師深信,法律的核心不僅是條文與判例,更是每位當事人背後的故事。他以細膩的態度聆聽客戶需求,從專業角度出發,提供精準且貼心的法律服務。他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在生活中為社會推廣法治觀念,成為專業與信任的象徵。律師不僅是一個法律解決方案的提供者,更是一座為客戶搭建的安心橋樑,將專業與誠信融入每一步法律旅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