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一生辰辰在校園內多次被同班同學小義攻擊,身上出現多處破皮與傷痕。📸雖然辰辰的爸媽已多次向老師及小義家長反應⚠️,但情況仍未改善,讓人既心疼又憤怒!
🔎 那麼——可以向對方求償嗎?
🧠 #先看小義的年齡與責任能力
小義當時才7歲,依法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不會受到刑事處罰。但在民事部分,#只要他在攻擊行為當下具有識別能力(能分辨是非對錯),就要依《民法》第187條,由他與父母連帶賠償損害。
若小義當下沒有識別能力,那麼他的父母仍須單獨負責賠償。也就是說——
➡️ 不論小義是否有識別能力,#其父母都有責任。
🙅♂️ 除非父母能證明他們已盡到監督責任(例如:有看顧、有提醒、有配合治療等),但仍無法避免孩子傷人,才可能免責。
⚖️ #但實務上幾乎沒有家長能成功舉證,責任大多還是跑不掉。
✅ 辰辰爸媽怎麼做?
可以提告請求:
1️⃣ 🏥 醫療費
2️⃣ 💔 慰撫金(法院通常認定約為 1萬元左右)
👉 被告對象:小義本人 + 其父母(共同被告)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上易字第 880 號民事判決:「#所謂識別能力,係指對於自己行為,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行為,有正常認識能力,即行為人能認識其侵權行為,#就社會一般觀念上認為不容許之行為有所認識而言。查B於事發時為4歲7個月之幼童,為無行為能力人,而衡以4歲至5歲之幼兒尚處於學習社會生活中各種準則之階段,難認其有正常認識能力認知「以力取回物品」或「情緒性之表現」可能傷害到他人,且傷害行為係為社會觀念上所不許,故認B於事發時對於其所為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欠缺識別能力,揆諸前開說明,B前開傷害行為雖致A受有系爭傷害,然因其欠缺識別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負賠償之責。」
💎 高雄簡易庭 110 年雄小字第 2012 號民事判決:「被告兼法代理人雖提出陳○延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混合型、持續性情緒障礙症等診斷書,惟開始就診之時間在本件傷害事件過後之108 年6 月,並提出陳○延110 年8 月間之臨床心理報告,雖可認陳○延確有注意力不足、過動症之過動、情緒障礙等情況,但上開臨床心理報告非針對本件傷害發生時精神狀態所為之鑑定報告,且陳○延縱有上開病症及情緒障礙,#並不能證明於本件事故發生時精神狀況已達於無識別能力之程度,且被告兼法定代理人於審理中亦自陳當日係因原告先做了破壞被告實驗器材,導致被告被老師叫去,被告後來才做了傷害原告的動作,故難認陳○延於傷害原告時係達於無識別能力之程度,仍應與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而陳X延法定代理人陳X仁未證明所為監督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自應與陳○延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