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5、外遇切結書有效嗎?】

💔 故事背景
小明和小島結婚後,育有兩個孩子。但小明婚後多次外遇,為了挽回婚姻,他寫了一份外遇切結書,內容包括:

👉 保證不再外遇,否則:

1️⃣ 孩子的監護權歸小島

2️⃣ #每月支付小島20萬元,直到小島過世

📢 問題來了
後來小明又再次外遇,小島憤而提告,要求小明依照切結書,每個月支付20萬元,這樣的要求有法律效力嗎?

⚖️ 最高法院怎麼說?
✅ #有效!
最高法院認為,#外遇切結書並不違反公序良俗,#基於契約自由和私法自治的原則,這樣的約定有效。

💡 但注意!
如果賠償金額過高,#法院可以依情況進行酌減,不會完全依照切結書的金額判決。

🔍 結論
外遇切結書有效,但若賠償金額不合理,法院有權調整金額,並非一定會全額支持。

💎 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2353 號民事判決:「配偶間因特定原因為增加婚姻共同生活安全感或因追求幸福目的,訂立之所謂「#外遇切結書」,承諾當有外遇情事發生,給予一定金額之賠償金者,除雙方已具體表明該給付內容之目的、對象外(例如約定含財產權之損害),原則上當認屬精神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之約定。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固以法有明文者為限,惟精神上是否受有損害,純屬被害者一方之感情上或心靈上主觀感受,是否因此受有痛苦、程度為何,客觀上難以斷定。而婚姻生活係全面情感之結合與投入,一般常理遭受配偶外遇,導致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不能謂與事理有違。基於契約自由及精神慰撫金賠償制度,亦係課予行為人不利益,其功能有填補精神上損害、慰撫及預防危害之發生,不能認係無效契約。違反外遇切結書約定條款承諾給予一定數額之精神慰撫金,#非不得於切結書上具體約定賠償數額,#亦有降低舉證責任困難之功能。惟如對負賠償責任一方顯然過苛者,#非不得請求法院予以酌減,其量定標準,當應審酌侵害程度、被害人承受痛苦程度及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一切情況定之。」

📖 參考資料
1、魏伶娟,在婚姻風暴中擺置的金錢砝碼──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53號民事判決出發,月旦裁判時報,第150期,2024年12月,第16至2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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