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在計算損害賠償時,平均餘命怎麼用?原告、被告要怎麼主張才有利?
在處理像是車禍、工安事故等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時,法院經常需要評估「賠多久」這件事,這時候就會引用「📊 平均餘命」來計算下列項目的損失年數:
🔹 將來醫療費、看護費
🔹 勞動能力減損或不能工作損失
🔹 扶養費
那麼,怎樣主張對自己最有利?來看原告與被告雙方常見的策略 👇
✅ #簡易生命表(爭取賠償多一點)
法院最常採用的是內政部公布的「📄 簡易生命表」。這些生命表有不同版本:
🏙 全國版、臺灣地區版、各縣市版,還分男女。
👉 所以,要記得挑對你最有利的版本來引用!
📍 例如:
109年發生車禍,原告為臺北市69歲男性
🔎 查「109年臺北市男性簡易生命表」,#69歲男性的平均餘命為19.29 年,法院往往會用這個數字來算後續的賠償金額。
✅ #平均壽命
📏 使用「平均壽命-目前年齡」來計算
原告也可以主張:
🧓 平均壽命 - 我的年齡 = 我還能活的年數(平均餘命)
📍 例如:
109年臺灣地區男性平均壽命為 78.1 歲
若原告當時 69 歲,#則主張平均餘命為9.1年(78.1-69=9.1 年)
✅ #零歲健康平均餘命
🚫 被告常見抗辯方式(減少應賠金額)
👉 援引衛福部公布的「零歲健康健康平均餘命」
📍 例如:
109年男性零歲健康平均餘命為 70.88 歲
如果原告當時 69 歲,#被告就可能主張原告頂多只剩下 1 年健康餘命,能賠的就該少很多。
🎯 小結:怎麼用才有利?
原告主張用簡易生命表,#被告主張用零歲健康平均餘命。
💎 最高法院 107 年台上字第 2105 號民事判決:「張謝銘於事故後四肢癱瘓無法自理生活需他人看護:其係00年0月00日出生,#依101年台灣地區男性簡易生命表所示平均餘命32.4 年,以看護費用全日2,200元計算,並按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所需支出看護費用共1,550萬3,651元」
💎 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744 號民事判決:「又被上訴人主張左下肢截肢而有裝置義肢之必要,#且需要裝置義肢之時間自九十五年十月底即被上訴人五十五歲起至國人男性平均壽命七十三歲止合計十八年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
💎 最高法院 111 年台簡上字第 5 號民事判決:「次按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加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所負之賠償責任,應以被害人於加害行為成立時,有無勞動能力為準,並按個案之具體情形,判斷被害人因加害人侵權行為所生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範圍及其損害數額,#與衛生福利部統計處所公布零歲健康平均餘命之一般性調查統計結果及稅務法規允許申報為被扶養人之標準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