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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辯護律師,如何有效質疑鑑定意見?從法律依據、詰問技巧到美國實務,我們都要懂!
刑事鑑定詰問的4大法律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3項,我們可以從以下4個面向攻防鑑定報告:
#公正性: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刑訴第202條)、臺灣鑑識科學學會鑑識倫理規範第4條
#專業性:鑑定人之專業能力有助於事實認定(刑訴第206條第3項第1款)
#充足性:鑑定係以足夠之事實或資料為基礎(刑訴第206條第3項第2款)
#可靠性:鑑定係以可靠之原理及方法做成。前款之原理及方法係以可靠方式適用於鑑定事項。(刑訴第206條第3項第3、4款))
美國「#道伯法則」
關於科學證據,法院應予審查之標準如下:
①該科學的理論是否是可以被實驗檢證,如可實驗,已經實驗過了嗎?
②有無在可以公開審視下之科學出版物發表過?
③法院應考慮已知或潛在之錯誤比率有多少?(這題必問)
④有無標準控制操作流程?
⑤在相關領域是否被普遍接受?
辯護人詰問策略:#五要
資訊:徹底了解鑑定報告與鑑定人背景
溝通:課前訪談、與專家交流
權變:法庭即席反應能力要強
信賴:建立與詰問對象的互信,才能取得更多資訊
判斷:什麼時候問、怎麼問最有效
詰問時的「#四義」戰術
戰術:什麼時候質疑、什麼時候留白?
取捨:要不要詰問?何時出招?
故事性:把證據編入合理劇本,說服法院
修辭:語氣、用字會影響證人反應
詰問技巧小提醒
#可以誘導提問(已知答案)
可以假設情境來測試鑑定邏輯
#不可釣魚:千萬別問你不知道答案的問題!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3925 號刑事判決:「又鑑定,乃使有特別知識經驗之第三者,以其專門知識或利用專門知識就案情相關之特別事項,陳述其由此知識經驗所得知之法則或基於此法則為具體判斷之意見,以之作為證據資料,協助法院認定事實。故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依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應敘明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而所謂「鑑定之經過」,係指實施鑑定之程序與步驟,#包括鑑定之方法如何,#因鑑定之必要所為資料、#資訊之蒐集與其內容,#及依專業知識經驗所為判斷之根據暨理由。因此鑑定報告欠缺鑑定必要之學理依據及資料,若未以言詞或書面補充說明者,尚難認鑑定報告係符合法定要件之適格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