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參加錢建榮律師的精彩課程:「辯方鑑定、法律鑑定及鑑定人到庭詰問之必要性」,真的是收穫滿滿、大開眼界!![]()
錢律師指出,檢察官不應有權命證人具結,因為:
證人到了法院作證後,無法再改口,否則會涉及偽證罪
這會嚴重侵害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錢律師直言,#在審判中公開偵查時的錄音帶,不構成洩密!
他甚至幽默表示:「洩你個鬼」![]()
鑑定具結制度差異 ![]()
舊制機關鑑定,多數情況下沒有具結,#只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例外有具結
新制機關鑑定,鑑定人必須事前具結,#直接適用刑訴法第202條,不是準用!
刑訴法第208條第2項「準用202條」的說法,是錯的!
如果鑑定人沒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那這種報告其實不應該有證據能力!
小技巧大妙用![]()
律師在訴訟中大量爭執證據能力時,法官為了避開在判決理由交代,有時會選擇直接判無罪,因為無罪判決不必討論證據能力!![]()
槍枝鑑定只能由刑事警察局進行
錢律師呼籲:全律會應該成立一個辯方專屬的專業鑑定機關,可以從此獲取專業知識,才能打擊、駁倒檢方或法官選任之鑑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