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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鑑定、法律鑑定及鑑定人到庭詰問之必要性】

📌天參加錢建榮律師的精彩課程:「辯方鑑定、法律鑑定及鑑定人到庭詰問之必要性」,真的是收穫滿滿、大開眼界!💡

🔹#證人具結的問題

錢律師指出,檢察官不應有權命證人具結,因為:

1️⃣ 證人到了法院作證後,無法再改口,否則會涉及偽證罪

2️⃣ 這會嚴重侵害被告的訴訟防禦權

🔹#錄音帶公開不等於洩密🎧

錢律師直言,#在審判中公開偵查時的錄音帶,不構成洩密!

他甚至幽默表示:「洩你個鬼」🤣

🔹 鑑定具結制度差異 🧪

1️⃣ 舊制機關鑑定,多數情況下沒有具結,#只有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例外有具結

2️⃣ 新制機關鑑定,鑑定人必須事前具結,#直接適用刑訴法第202條,不是準用!

📛 刑訴法第208條第2項「準用202條」的說法,是錯的!

🔹#審判外機關的鑑定報告⚠️

如果鑑定人沒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那這種報告其實不應該有證據能力!

🔹 小技巧大妙用🧠

律師在訴訟中大量爭執證據能力時,法官為了避開在判決理由交代,有時會選擇直接判無罪,因為無罪判決不必討論證據能力!👌

🔫 槍枝鑑定只能由刑事警察局進行

🔬#辯方專業鑑定機關的必要性

錢律師呼籲:全律會應該成立一個辯方專屬的專業鑑定機關,可以從此獲取專業知識,才能打擊、駁倒檢方或法官選任之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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