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3、老公送的名牌包,離婚時能要回去?】

📍【333、老公送的名牌包,離婚時能要回去?】

📌軒和小島是一對夫妻。每年👨‍💼小軒都會送👩‍🦰小島名牌包當作感謝她照顧家庭的禮物。後來,小軒外遇離家🏃‍♂️💔,小島提出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小軒卻反過來說:「#那些名牌包是我送的#也算是剩餘財產的一部分,應該要算進來一起分!」

⚖️【法院怎麼看?】📚

法院認為:

✅ 這些包包屬於「#無償贈與」,不算入剩餘財產分配

✅ 贈送禮物的理由很多,不一定是「剩餘財產之預付」

✅ 既然當初自願送出,婚姻結束後再討回來,

 🚫#違反誠信原則

 🚫#也不合情理

 🚫#更會損害受贈人已取得的權益

💡【學者怎麼說?】🎓

學界也認同這樣的見解,認為贈與的動機種種,不一而足,因此將夫妻間之贈與視為有償取得,實屬不妥。

💎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家上字第 184 號民事判決:「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得否因夫妻間共同生活、互相協力或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故,而創設另一種實質上係有代價取得之贈與,實不無疑問。再夫妻間之贈與,或係生日,或結婚紀念日,或某種愧對之因素而予以彌補等等因素皆有可能,#非必謂因感念他方對於共同生活之貢獻,而為給予,或為剩餘財產之前付。況贈與之財產,亦未必於婚姻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縱係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亦有可能係繼承或他人贈與等無償取得而來,將之列入剩餘財產分配,未必公平。由我國民法修正之沿革以觀,係為貫徹男女平等之原則,改善妻之地位,如將贈與妻財產,認實質上非贈與,係有代價取得,應納入其婚後財產,是否能達到保障妻之利益之立法目的,實不無疑問。且贈與,於一般社會通念,即係無償贈送,夫或妻一方,既將財產贈與他方,於婚姻關係消滅時,#再要回來重新計算#與誠信原則有違,不符國民生活感情,亦不能保障受贈與之既得利益,是解釋上夫或妻自他方受贈之財產,自應屬於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無償取得財產,被上訴人辯稱上開房地非實質贈與,應納入上訴人之婚後財產云云,並非可採。」

💎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1006 號民事判決:「查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所稱「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只須該項債務係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擔,即應扣除,#無庸具備其他要件。」

📖 參考資料

1、林秀雄,夫妻間之贈與和婚後債務─高本院99家上184號判決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378期,2019年10月28日,第103至107頁。

#離婚

#夫妻間之贈與

#無償取得

#剩餘財產分配

#婚後債務

#婚後財產

#民事律師

#家事律師

#離婚律師

#丹丹律師

#林宏軒律師

標籤

林宏軒律師於東吳大學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畢業後,懷抱對法律的熱忱,毅然投身實務工作,開啟了他對正義與專業的承諾之路。他的法律生涯始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擔任法官助理一年。在這段期間,他深入了解司法運作的核心,奠定了紮實的法律基礎。隨後,他加入元曦法律事務所,以「專業為本,誠信為先」的信念,致力於協助客戶解決複雜的法律問題。

多年來,林律師不僅累積了深厚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更積極進修以擴展其服務範疇。他成功取得都更推動師資格及勞動部認證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格,展現了多元的專業能力。同時,他對法律變遷保持敏銳洞察,透過撰寫法普文章與深入閱讀法律專業書籍及學者論文,掌握最新的修法趨勢與實務見解。他所撰寫的訴狀,結合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條理分明的敘述,深受當事人的肯定,成為客戶贏得案件的關鍵力量。

林律師深信,法律的核心不僅是條文與判例,更是每位當事人背後的故事。他以細膩的態度聆聽客戶需求,從專業角度出發,提供精準且貼心的法律服務。他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在生活中為社會推廣法治觀念,成為專業與信任的象徵。律師不僅是一個法律解決方案的提供者,更是一座為客戶搭建的安心橋樑,將專業與誠信融入每一步法律旅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