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您遭遇非親屬或同居關係的「跟蹤騷擾」時,這份不安感往往令人不知所措。雖然家暴議題受到高度關注,但法律同樣保障您免受陌生人的騷擾行為。
採取行動:#如何報案與初步處理?
如果您正被跟蹤騷擾,第一步是前往附近的派出所或警局報案。警方會針對您的陳述進行調查。如果調查結果確認了騷擾行為,他們將對加害人發出「書面告誡」,這是一份官方的警告。
#聲請跟騷保護令:何時啟動法律保護?
若加害人在收到告誡後的兩年內再次實施騷擾行為,您就可以向法院聲請「跟騷保護令」。
緊急情況:無需等待,立即求助!
面對緊急或危險情況時,您可以跳過等待告誡的程序。警方或檢察官可以直接協助您聲請保護令,提供即時的法律支援。
跟騷法適用的五大要件
行為不是偶爾發生,而是持續進行或一再重複。
被害人已經明確表達「不想被打擾」,但加害人仍不停止。
法律主要用來防止「性別暴力」,例如追求被拒仍糾纏不休。
1、 跟蹤、監視、窺探行蹤
2、 在住家、工作地附近盯梢、等人、靠近
3、 威脅、辱罵、嘲諷等言語或動作
4、 不斷打電話、傳簡訊、寄信、訊息轟炸
5、 一再要求見面、聯絡、約會
6、 寄送信件、照片、音訊、影片等物品
7、 散播對方的醜聞、攻擊名譽
8、 濫用個資、亂訂物品或服務
#讓人害怕,影響日常生活
只要這些行為讓受害者感到恐懼、不安,甚至影響到上班或出門的意願,就可能符合要件。
請記住:騷擾不限於肢體接觸!
請務必了解,跟蹤騷擾不只包含肢體碰觸。任何形式的文字、對行蹤的掌控、通訊上的干擾,甚至那些「未經邀請」卻讓您感到不適的「好意」,都可能構成違法行為!
需要協助嗎?
若您正遭受跟蹤騷擾,請立即向警局、婦幼保護中心或律師尋求專業協助,保障您的權益。如需協助,可向警局、婦幼保護中心或律師尋求幫忙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跟護字第 1 號民事裁定:「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依跟騷法核定保護令,須行為人經警察機關先行「書面告誡」程序「後」,在2年內「再」有跟騷行為,始得為之。至於跟騷法施行細則第15條固另規定:「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為保護令之聲請,應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乃是指檢察官或警察機關為保護令之聲請,在具體考量個案危險情境後,可在未先行書面告誡程序情況下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為審理時,#仍須視行為人在經書面告誡後2年內,是否仍無視告誡,#再有為跟騷行為,#始得依跟騷法第12條規定核發保護令。如行為人於受書面告誡後,無再為跟騷行為之事實,即不符可核發保護令之要件,先予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跟護字第 3 號民事裁定:「次按警察機關受理跟蹤騷擾行為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行為人經警察機關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依職權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確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且有必要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保護令,跟騷法第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本法第5條第2項為保護令之聲請,應考量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跟騷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亦明。參其立法理由,#係為因應緊急狀況,避免高風險個案衍生危害,完善被害人保護機制,爰於該條定明檢察官或警察機關依職權聲請保護令時,應審酌個案具體危險情境,#且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故此類保護令雖不受書面告誡先行之限制,然其核發要件除要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發生事實外,仍應以具有「緊急狀況」,避免高風險個案衍生危害為要件。且保護令之核發,須經法院審理後,認有跟蹤騷擾行為發生之事實,及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始足當之」
參考資料
1、盧映潔,《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法院跟騷保護令制度探究─評幾則法院跟騷保護令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136期,2023年10月,第83至9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