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通勤途中出車禍,算職災嗎?】

🚌勤路上不小心發生車禍而受傷,究竟算不算職業災害?這常常是許多人心中的疑問。別擔心,這篇文章將為您詳細解析,讓您一次搞懂自己的權益!

🔍 什麼是「#職業災害」?

➡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的定義,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 如果是職業災害,勞工可以主張什麼?

只要事故被認定為職災,勞工就能主張以下權利:

📌#向勞保局請領

1️⃣💊 傷病給付

2️⃣🩺 醫療給付

3️⃣🦽 失能給付

4️⃣🕯️ 死亡給付

📌#向雇主請求

💰 醫療費用

🕒 因療養無法工作時的薪資(雇主仍須照常給薪,但可扣除已領取的勞保給付)

⚖️ 通勤事故,到底算不算職災?肯定與否定說法一次看

✅#肯定說(認為算職災)

1️⃣ 最高法院的見解:只要勞工當時不是為了辦私事而繞路,且沒有重大交通違規,通勤途中發生的事故就有可能被認定為職災。

👉 關鍵在於:#災害與您執行工作的關聯性強不強

2️⃣ 勞保局的標準:根據《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與第17條,只要滿足以下條件,就有機會被認定為職業傷害,並申請職災給付:

🕐 事故發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時間內。

🗺️ 事故地點位於合理的通勤路線上。

🚦 沒有違反重大交通規則。

❌#否定說(認為不算職災)

反對意見主要來自地院判決與部分學者,理由包括:

1️⃣🏭#增加雇主負擔:這會削弱企業的競爭力。

2️⃣🚧#雇主無法掌控風險:通勤過程中的交通風險非雇主能控制,不應要求其負責。

3️⃣🕹️#未進入工作狀態:通勤過程未進入實際工作狀態,不屬於執行職務。

4️⃣🛡️#團體保險保障:員工可透過團體保險獲得保障,不需動用職災制度。

5️⃣📜#勞基法原始定義:《勞基法》原先並未將通勤災害明確納入「職業災害」的定義中。

📣 貼心提醒:

🚨 發生通勤事故時,**關鍵在於「時間、路線、有無違規」**三大要素。

📞 若權益受損,建議立即諮詢律師,確保你該有的補償一毛不少!

💎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748 號民事判決:「又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負補償責任,遍觀該法未就「職業災害」為定義性規定,參以職業安全衛生法(下稱職安法)第2條第5款針對職業災害規定為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其規範目的在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之權利,雇主若有違反該法所定之注意義務或疏於注意防免從業人員過失之發生,致釀災害,應科以罰責。對照勞基法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其重點在維護勞工及其家屬之生存權,對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提供及時有效之薪資利益、醫療照顧等措施,並避免雇主在職災勞工醫療期間任意終止勞動契約,而非對雇主予以制裁或處罰,與前開職安法之職業災害保障制度之旨趣不盡相同。是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定義,非僅觀察災害與業務間明顯之遂行性及起因性,#尤應著眼災害與勞工提供及執行勞務間之密切關聯性。就勞工於上下班相當時間從日常住居處所往返就業場所(非由雇主提供之交通工具或駕駛),#於合理路徑應經途中通勤發生事故致傷亡之情形,是否屬於勞基法第59條之職業災害?衡酌勞工通勤即往返就業場所及住所以提供勞務賺取薪資,係屬提供勞務之前置準備、工作完畢後續之附隨行為,亦即在「#勞工無通勤#即無法提供勞務」之客觀情形下,通勤與勞務有密切關聯性,給予勞工通勤過程之完整保護,始足完善維護勞工之生存權。」

💎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544 號民事判決:「次按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交通事故,#倘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各款之情事,又非違反其他法令者,應認屬於職業災害。」

📖 參考資料

1、徐婉寧,再論通勤災害相關法律問題─評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民事判決,114年勞動法實務研討會場次三,2025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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