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1、可以免除過去的扶養義務?】

📌例回顧

👨‍👦 小王與前妻育有一子小樹,兩人多年來沒有聯絡。小王因車禍失去工作能力住進安養院,小樹擔心未來會被追討扶養費,#便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理由是小王過去未盡到養育責任。

❓ 問題來了:

如果法院認為小樹的理由成立,#那免除效果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嗎?還是只能從裁定後才生效?

⚖ 法律觀點:

📚 關於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效力,實務上曾有不同見解。過去曾有法律座談會認為,若免除扶養義務的理由成立,#其效力可溯及至扶養義務發生的時候,等於過去的義務也一併免除。

🏛 最高法院認為,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其效力僅及於未來#並無溯及效力,之前的扶養義務依舊存在。

💡 結論:

即使法院認可小樹的理由,並裁定免除其對小王的扶養義務,#這個免除效力也只能從裁定確定後開始計算。在裁定確定前,小樹對小王的扶養義務依然存在。

因此,如果小樹在法院裁定確定前,曾有應給付的扶養費,這筆款項並不會因為免除扶養義務的裁定而消失。

💎 最高法院 113 年台簡抗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得減輕或免除負扶養義務者扶養義務之事由時,負扶養義務者自得請求法院裁定予以減輕或免除,不待受扶養權利者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始得為此項請求。且法院所為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6 號:「審查意見:採戊說,補充理由如下:

本項法院之裁定兼具形成及確認性質,#可溯及#自扶養義務人開始負扶養義務時起」免除其扶養義務。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明,於裁定主文宣示自何時起免除扶養義務,當事人聲明如未表明,應予闡明,令其補充之。又當事人僅得就尚未履行部分聲請免除,已履行部分債務消滅,並無聲請免除之餘地,附此敘明。

研討結果:照審查意見通過。」

📖 參考資料

1、林秀雄,免除扶養義務之意義,月旦法學教室,第264期,2024年10月,第10至13頁。

2、李莉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相關實務問題研析,司法週刊,2112別冊,2022年7月1日,第35至45頁。

3、翁毓琦,扶養義務之減輕或免除,月旦法學教室,第192期,2018年10月,第131至1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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