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和阿如因為一筆代購交易產生了糾紛。一氣之下,阿如在臉書和 LINE 群組發文,除了指控小美「#惡意棄單」,還公開了雙方的對話截圖,以及最關鍵的——小美在 WeChat 上的大頭貼。
小美認為,阿如的行為已經侵犯了她的隱私權和肖像權,因此提告求償 20 萬元。
二審法官怎麼看?
法官認為,阿如的行為沒有違法,並提出了以下幾個理由:
#公開的照片難有隱私:小美自己把照片公開在 WeChat 上,又沒有設定隱私,等於同意照片可以被其他用戶分享。既然小美自己都公開了,就不能期待照片不會外流。
#為證明事實而發文:阿如公開對話紀錄,只是為了證明小美確實有棄單,而不是憑空捏造。這樣的行為是為了「自證清白」,符合比例原則。
#棄單行為不應有隱私:小美既然答應購買高價商品卻反悔,這種行為很難要求賣家不能公開給同行知道,因此對於這種「不履約的交易」,不應該期待受到隱私保護。
#言論自由的保障:阿如發文是為了提醒同行注意,屬於善意的言論,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
最高法院為何「打臉」?
然而,最高法院認為二審的判決有問題,將案件發回重新審理。最高法院質疑:
#公開不等於同意轉載:小美雖然在 WeChat 上放了照片,不代表她同意這張照片可以被阿如隨意轉貼到臉書或 LINE 群組。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隱私範圍,二審應該重新審視阿如的行為是否超過了小美的同意範圍。
#公布別名就夠了吧?:阿如在文章中已經提到小美的網路別名「Seiko」,這個資訊是否就足以達到「提醒同行」的目的了呢?真的有必要再公開小美的照片嗎?
#牽連到其他生活圈:公開照片可能會讓不認識阿如的「一般人」,也認出小美,進而對她的人格、信用產生負面評價,甚至是影響到她與代購無關的其他生活圈。這樣的影響是否已經超出了「提醒同業」的目的?
如何判斷是否侵害肖像權?
法院會綜合考量以下幾點:
#照片的來源:你是怎麼拿到這張照片的?
#當事人的身分:他是公眾人物還是普通人?
#你的目的和方式:你為什麼要發布這張照片?你是怎麼發布的?
#是否有必要性:如果不使用這張照片,你的言論是否就無法表達?
#是否造成額外傷害:這樣做會不會讓當事人受到更多的名譽或隱私侵害?
#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你的行為對大眾有什麼好處?
總之,如果你發布照片的行為,無法被以上理由「正當化」,就可能構成侵害肖像權。
所以,在公審別人之前,最好先想一想,你發布照片的行為是否有足夠的理由,否則很容易觸法。
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2213 號民事判決:「查被上訴人於系爭貼文所使用之上訴人肖像為上訴人使用於WeChat軟體之個人頭像,被上訴人將之張貼於系爭臉書帳號個人網頁及系爭Line群組,係用以提醒精品代購同業有高價跑單情事,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既僅於WeChat軟體上公開其肖像,被上訴人逕自蒐集、使用於臉書、Line軟體,是否已逾越上訴人同意公開之方式、範圍、對象,而非屬上訴人期待其肖像權、隱私權應受保護之合理範圍?#被上訴人既已於系爭貼文公布與其交易之上訴人別名為Seiko,是否不足以達成提醒精品代購同業發生高價跑單情事之目的?系爭貼文結合上訴人肖像之公布,#是否可能致非精品代購同業以外之一般人知悉上訴人之行為,#進而對於上訴人除網路精品代購以外之行為亦不信賴,#或就其日常行事之人格有所貶損,且已逾越系爭貼文「提醒精品代購同業」之刊登目的?其究否已逾越合理使用之範圍,自非無再予詳酌之餘地。乃原審未遑詳予審究,遽謂上訴人於WeChat軟體公布其肖像,難有該肖像不會外流之合理期待,故被上訴人使用該肖像,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信用、肖像、隱私權,自有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