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3、法院判免扶養後,安置費用還要還?】

📌例回顧

👨‍👦 小王跟前妻生了小樹,但小王長年來都沒有盡到父親的責任,跟小樹也幾乎沒有聯絡。最近小王因為一場車禍失去工作能力,住進了安養院。🏥社會局聯絡小樹,要求他支付爸爸的安置費用。

😡小樹覺得很冤枉,畢竟從小到大,爸爸都沒養過他,為什麼現在要他來付錢呢?小樹決定向法院聲請⚖️,希望能夠免除他對爸爸的扶養義務。

❓ 問題來了:

如果法院同意小樹的請求,判決他免除對爸爸的扶養義務,那麼…

💰 在法院判決前,#社會局已經代墊的安置費用#小樹還需要支付嗎

🤔 兩種不同看法,誰說的才對?

1️⃣ 傳統的看法:

📜 法院的判決「只能」#對未來有效

👉 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免除扶養義務後,小樹以後都不用再付錢了。

⚠️ 但在判決生效之前,已經發生的安置費用,社會局還是可以向小樹追討。

2️⃣ 新的看法:

✨ 最近有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依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4項、第5項規定,社會局在向家屬追討安置費用時,也應該考慮個案情況。

🧾 如果像小樹這樣,有特殊原因(例如爸爸過去沒盡到養育責任),或者有經濟困難,社會局應該可以減免或免除這筆費用。

⏪ 而且這個減免的效力,#可以往前追溯到法院判決前

💡 簡單來說,如果法院判決小樹不用再扶養爸爸,那麼之前社會局代墊的費用,小樹也有可能不用再付了。

🌈 這項新的見解,讓那些從小未被父母扶養,卻在長大後被要求負擔扶養費的人,有了一線曙光。

💎 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562 號判決:「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扶養義務人求償,乃基於此一法律規定之公法債權,而非「代位」老人對法定扶養義務人行使扶養請求權,換言之,該公法債權與民事之扶養請求權有別;惟國家對老人予以暫時性安置所代墊費用之償還請求權,仍係以受請求人扶養義務存在為前提,#倘扶養義務已據法院裁判免除而不存在,法律上已非扶養義務人,#國家自不得再對之請求代墊費用之償還#惟扶養義務若僅係經法院裁判減輕而未免除,既尚有扶養義務存在,法律上仍係扶養義務人,#國家仍得對之主張代墊費用之償還;受請求之扶養義務人不得執應給付或已履行給付扶養費予受安置之老人為由,而拒絕償還或主張扣抵。至扶養義務人因老人(扶養權利人)接受國家之保護安置而負有償還國家代墊費用之義務,於私法上得否對受安置之老人主張抵扣扶養費用,係另一問題。」

💎 最高行政法院 106 年度判字第 376 號判決:「上訴人對上訴人之父林有智提起免除扶養義務之訴,固經臺北地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78號民事裁定上訴人對林有智扶養義務應予免除,並已於105年7月18日確定,有該民事裁定書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為證,惟如上所述,該民事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此在上述裁判105年7月18日確定之前,上訴人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而本件安置費用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自不因上述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事件之裁判而生影響。上訴人尚不得執臺北地院上開民事裁定主張卸免本件保護安置費用之負擔。」

💎 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74號行政判決:「上訴人雖事後取得系爭民事裁定,#惟該裁定僅生免除上訴人私法上法定扶養義務之效力,此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所稱之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消滅時效等足使公法上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行力消滅之原因事實,尚屬不同,難認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有理由。從而,#原判決認為上訴人不得執系爭民事裁定主張卸免系爭安置費用之負擔,尚無違背法令之違誤。」

💎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2年度訴字第331號行政判決:「查原告於接獲原處分後,提出訴願,並主張:張君自原告出生後,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遺棄原告等人,由其母高梅獨自照顧扶養成人,被告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遲誤協尋義務長達四年,未召開協調會議,未充分調查事實認定事實錯誤等語,足見原告減輕或免除安置費用之申請,係主張張君對原告有未盡扶養義務情事,屬安置費用返還計畫第伍點「減免資格」第3款規定「老人對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且該類事由並不以經民事法院裁判確定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為前提,甚且依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4項、第5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得減輕或免除保護安置費用,減免之範圍,#得不限於自法院裁判後之費用#尚得溯及法院裁判前已生之保護安置費用,此可觀諸該條文於109年5月27日增列該條第4項、第5項之立法意旨說明即明,被告仍援引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修正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975號裁定、106年度判字第377號等裁判見解,並稱被告減輕或免除原告應返還之保護安置費用,需先經法院裁判為前提,且縱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原告等人之扶養義務,亦僅向後發生效力云云,顯係無視新修正老人福利法第41條立法意旨及被告依職權訂定發布之安置費用返還計畫規範意旨,要非可採。」

📖 參考資料

1、孫迺翊,民法扶養義務與老人福利法第41條保護安置費用償還之適用問題──簡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66期,2017年12月,第5至16頁。

2、梁哲瑋,老福法第41條照護老人費用償還請求權之定性及其與民法扶養義務減輕之關係──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562號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第66期,2017年12月,第17至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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