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萱買了一張大巨蛋棒球賽門票,花了2000元。結果臨時有事不能去,就在臉書社團PO文,想以原價2000元賣掉。沒想到票還沒賣出去,就被檢舉,還被主管機關罰了2萬元!
小萱覺得超冤枉! 她主張自己是原價賣,根本沒有賺錢,票也還沒賣出去,怎麼就違法了呢?主管機關這樣開罰,合法嗎?
法律爭點
相關法規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項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
「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十
倍至五十倍罰鍰」
學者觀點
有學者認為,主管機關的罰款是不合法的。為什麼呢?
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法律明文規定「販售」黃牛票才違法。而「販售」這個詞,應該是指「#已經賣出去」的行為,不應該包括「#只是PO文想賣」的行為。
如果把「販售」解釋成「意圖販賣」,那法律的規定就不明確了。 這樣一來,大家會搞不清楚到底什麼樣的行為才會被罰,可能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讓法律失去「可預測性」。
臺南簡易庭 113 年南秩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抗告人係於本件購買人表示願給付2張門票含委託費共3,000元後,始代為搶購2張門票,經核購買人與抗告人間就「#委託搶購門票」部分之法律關係,應較符合有償之委任關係,與一般先以原價購買相當數量門票囤積後,再以高額價格將門票轉賣消費者之「轉售」黃牛票之情形尚屬有間。此外,抗告人係於雙方達成委託搶票合意後,再與其他消費者以一樣之方式在網路購買門票,與典型黃牛預先購買諸多票券,致他人無法購得票券之情形,亦不相同。因此,本件既係購買人表示願給付委託費請抗告人代購門票,#依契約自由原則,抗告人與購買人間就2張門票含委託費共3,000元達成合意,#該合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經核亦與社維法第64條第2款所定「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要件不相符合,亦可認定。」
參考資料
1、李惠宗,販售黃牛票,該當何罪?─論黃牛票處罰條款處罰模式的隱藏漏洞,月旦法學教室,第274期,2025年8月,第4至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