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三種損害,加害人不能白賺!】

🚗例小故事

小明開車撞到小惠,造成她頸椎受傷。因為傷勢嚴重,小惠需要家人每天開車接送去醫院復健。#雖然小惠沒有花半毛計程車錢,但她卻向小明請求 20萬元交通費。這樣合理嗎?

⚖️#最高法院怎麼說

法院認為:#家人接送雖然是出於親情,但這份時間、勞力及油錢本來也可以折算成金錢價值。不能因為家人免費幫忙,就讓加害人(小明)少賠!因此,小惠仍可請求20萬元交通費,才符合公平。

💡 法律上三大「#不能便宜加害人」的情況

1️⃣👩‍🦽#親屬看護費

車禍受傷需要看護,就算家人免費照顧,仍可向加害人請求看護費。

2️⃣🚕#親屬接送交通費

往返醫院的交通,就算親友接送、沒有實際支付計程車錢,仍可向加害人請求交通費。

3️⃣🏠#房屋使用利益

房屋被毀損,就算受害人剛好有其他房子可以住,沒實際花房租,也仍能向加害人請求合理且必要之「使用利益損害」。

✨ 重點:

記住一個核心觀念:親情、友情的幫忙,是給受害者的恩惠,而不是幫加害人省錢!

✅ 結論

損害的認定不限於實際花費,即使沒有實質的金錢支出,仍有可能被評價為損害,例如修車費用、除疤費用等。若有疑問,歡迎預約諮詢。

💎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296 號民事判決:「#又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

💎 最高法院 112 年台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親屬以交通工具接送被害人往返醫療院所治療,固係基於親情,#但該接送所付出之勞費得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而應比照一般被害人搭乘計程車往返醫療院所治療情形,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交通費之損害,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法理。」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402 號民事判決:「又房屋遭毀損而喪失之使用可能性(使用利益),原雖不屬於財產上之損害,須至因其不能使用,致實際支出費用(如另覓居住處所而支出租金)時,方足以具體化其損害數額,並據以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房屋之使用利益,一般均得以相當之費用換得,且有隨時、立即使用之可能性,在交易觀念上,已具有經濟上利益。如被毀損之房屋,#原係被害人為滿足其本人及共同生活之人基本住房權之需求,且確為其生活上所依賴者,縱被害人於房屋毀損後,因有其他居住處所可得使用,未實際支出租金,該本應支出而未支出之房屋使用對價,#係因被害人以其可支配其他居住處所之使用利益換得#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應認被害人就該房屋遭受毀損所受之使用利益損害,於合理且必要之範圍內,得請求加害人損害賠償,以回復損害發生前之應有狀態。」

📖 參考資料

1、詹森林,損害概念的實務發展──「差額說」與「評價說」,月旦法學雜誌,第364期,2025年9月,第4至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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