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頂下阿倫的 A手機店後,發現阿倫不僅沒辦理營業登記變更,更惡意在 Google地圖上新增了兩家「B手機店」,其中一家竟與「#A店同地址」,並標註「#暫停營業」。
此舉導致消費者誤認為「A手機店已倒閉」,嚴重影響了小林的生意與商譽。
 法律疑問:除了營業損失,還能主張「商譽、信用受損」的「#非財產上之損害」嗎?
 法律疑問:除了營業損失,還能主張「商譽、信用受損」的「#非財產上之損害」嗎?
在最新的 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中,最高法院明確給出肯定答案:
 可以。
 可以。
雖然法人或沒有人類的「#精神上痛苦」,但當其名譽或信用因侵權或違約行為被破壞,且嚴重到影響其設立目的,導致損害無法單純以金錢計算時,法院仍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判給一個相當金額的補償。
 實用提醒:舉證是關鍵
 實用提醒:舉證是關鍵
簡單來說,法人名譽被毀,不只能請求營業上的財產損失,還有機會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但請注意:
 但請注意:
想成功獲得這筆賠償,商號必須舉證證明加害人的行為已造成「#商號的存在目的受到重大影響,#且該損害無法用金錢衡量的重大程度」。
 舉證難度較高,需準備充分的證據來佐證商譽受損的嚴重性。
 舉證難度較高,需準備充分的證據來佐證商譽受損的嚴重性。
 三重簡易庭 108 年重簡字第 2083 號民事判決:「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之故意誹謗行為致其名譽權受損,#足認其身心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經營賺滿財麵食館,107年度所得總額約150,566元,名下有坐落新北市三重區土地、房屋各1筆、汽車1部,財產總額約4,164,500元,而其所經營之上開麵食館,係於106年11月28日經核准設立,資本額20萬元,營業項目含餐館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等;被告則為高中肄業,107年度薪資所得約38,174元,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兩造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併審酌被告因消費問題,即誹謗原告,自我克制及理性溝通能力尚有不足,以及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5萬元,始為適當」
 三重簡易庭 108 年重簡字第 2083 號民事判決:「慰撫金部分: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因被告之故意誹謗行為致其名譽權受損,#足認其身心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開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經營賺滿財麵食館,107年度所得總額約150,566元,名下有坐落新北市三重區土地、房屋各1筆、汽車1部,財產總額約4,164,500元,而其所經營之上開麵食館,係於106年11月28日經核准設立,資本額20萬元,營業項目含餐館業、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等;被告則為高中肄業,107年度薪資所得約38,174元,名下無其他財產,此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兩造10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併審酌被告因消費問題,即誹謗原告,自我克制及理性溝通能力尚有不足,以及被告實際加害情形、原告精神上受損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30萬元,尚屬過高,應核減為5萬元,始為適當」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所受之損害,原多屬得以金錢量化之財產上損害,此於被害人為營利法人時尤然;且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至法人如另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雖非不得請求金錢賠償,#但仍應就該損害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與被害人為自然人時,當然伴隨精神上痛苦,無待舉證之情形不同,附此敘明。」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大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法人之名譽或信用,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遭侵害所受之損害,原多屬得以金錢量化之財產上損害,此於被害人為營利法人時尤然;且縱令法人就其損害金額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法院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至法人如另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雖非不得請求金錢賠償,#但仍應就該損害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與被害人為自然人時,當然伴隨精神上痛苦,無待舉證之情形不同,附此敘明。」
 參考資料
 參考資料
1、林永頌,法人名譽遭受侵害可否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兼批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八○六號判例,萬國法律,第51期,第7至1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