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照顧爸媽有貢獻分,遺產分比較多?】

📌例背景:#孝順女兒的付出能算錢嗎

媽媽過世了,留下1女👩‍🦰(小玲)2子。

在媽媽生前最後幾年,小玲一直和媽媽同住,不只照顧媽媽的生活起居,還幫忙收租金、付開銷。

媽媽過世後,2個兒子跳出來主張:

「小玲代收了 300 萬元房租,扣掉生活開銷後,至少還剩 100 萬元!這 100 萬應該列入遺產,大家一起分!」

小玲則認為:

「租金全都花在媽媽身上了,根本沒剩餘額!而且我照顧媽媽 4 年,讓媽媽省下了請看護的費用,等於是間接增加了遺產!分遺產時,應該先把我這 4 年的看護費扣出來,剩下的再平均分!」

👉 究竟誰的主張有道理?小玲的「貢獻」能變現嗎?

💡 什麼是「#貢獻分」?

「貢獻分」指的是:在分遺產時,如果繼承人中有人對長輩的財產增加或維持有特別貢獻,在計算大家應得的份額(應繼分)時,應該特別考慮這個貢獻。

⚖️ 法院和學者的看法:肯定「貢獻」的價值!

1️⃣#最高法院怎麼說👩‍⚖️

👵媽媽年紀大,身體狀況差,需要的開銷不能只用「一般人」的標準來算。

小玲的特別照顧,如果讓她有額外增加的勞務付出(例如:更花時間心力),或是減少了收入(例如:無法去工作),這些價值都應該估算出來,可以從代收的租金中扣除。

2️⃣#學者觀點:可以依「#不當得利」請求 💰

雖然我國民法沒有「貢獻分」的規定,但學者認為,承認貢獻分的精神並不違背民法!

法律依據: 可以依循「不當得利」的原則來處理。

在本案中: 小玲照顧媽媽 4 年,讓媽媽免去了請看護的費用,等同於維持了遺產的價值。小玲可以請求這 4 年的看護費用。

📝 舉例計算:#小玲能多分多少

假設遺產總額是 1,000 萬元,小玲照顧 4 年的看護費價值 100 萬元。

先扣除貢獻分: 1000萬−100萬=900萬

計算法定應繼分: 900 萬 ÷ 3 人(1女2子)= 300 萬 (每人應繼分)

小玲的具體應繼分: 300萬+100萬 (貢獻分) =#400萬

💡 結論: 貢獻分其實是一種「肯定照顧者努力」的制度。在遺產分割時,除了「應繼分」,也別忘了那些默默付出、讓家人生活得更好的照護者 ❤️

💎 最高法院 111 年台上字第 551 號民事判決:「又李玲玲雖未提出附表3編號9至24之單據,惟已提出相關保健食品之照片(見一審卷二291至319頁),佐以年長體弱之長者服用保健營養品,似為國人常見之習慣,則依降低後之證明責任,能否遽認李玲玲就此所為抗辯全無足採?非無再加斟酌之必要。再者,平均消費支出係指家庭消費支出除以家庭總人數所得出之平均數,而新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亦係就新北市全體家庭之家庭消費支出平均計算而得,各數額必定有高有低,視各家庭及各家庭成員之狀況而定。#原審未考慮病重年長者之特殊需求,詳予調查審認當時年事已高、身心狀況欠佳,依常情需特別照護之李陳玉寬,於甲、乙期間之消費支出,#徒以平均消費支出據為標準,並認李陳玉寬年事已高,除基本支出、醫療費用外,應無其他額外支出,進而為不利李玲玲之認定,亦與論理、經驗法則有違。

原審既命李玲玲返還甲、乙租金餘額予李陳玉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李陳玉寬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已非甲、乙不當得利債權,而係甲、乙租金餘額;又縱認李玲玲對李陳玉寬有法定扶養義務,其因扶養、照護李陳玉寬如有特別增加之勞費、減少之收入,#是否不能估算其價額#而自租金餘額中扣除;此外,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返還租金餘額予李陳玉寬全體繼承人,是否另與民法第1172條規定有關;案經發回,均併請注意闡明及之。」

📖 參考資料

1、林秀雄,遺產分割與貢獻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551號判決評析,月旦實務選評,第五卷,第七期,2025年7月,第96至1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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