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婷當年(109年)其實就已符合退休資格,只是直到112年才向長榮公司申請退休。
 問題來了:#這筆尚未請領的退休金,算不算婚後財產,要不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呢?
 問題來了:#這筆尚未請領的退休金,算不算婚後財產,要不要納入剩餘財產分配呢?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要!#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最高法院統一見解:要!#應納入剩餘財產分配!
 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度的重點,就是承認配偶對家庭、事業的共同貢獻價值。
勞工退休金本質上是「#延後給付的工資」,只是時間差的問題。
 可比照保單價值準備金
 可比照保單價值準備金
像保單價值準備金,也還沒領到,但仍須納入計算,退休金同理。
 其他法規也有明文支持
 其他法規也有明文支持
例如: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3條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42條
-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34條
都肯認配偶有權分配退休金。
 結論:
 結論:
只要在計算剩餘財產分配之「基準日」時,已經「符合舊制退休資格」,即使當時還沒實際請領,該退休金仍應視為婚後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397 號民事判決:「次按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非有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工退休者,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計算之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55條規定甚明。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397 號民事判決:「次按勞工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得自請退休;勞工非有年滿65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之情形,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勞工退休者,雇主應於勞工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按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規定計算之退休金,勞動基準法第53條、第54條第1項、第55條規定甚明。勞工如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法定退休條件,即可請領退休金,不因勞工事後離職而消滅,該退休金給付為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於請領前即具有財產權之地位,#為勞工既得之權利。退休金金額與勞工工作年資之累積相關,#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不因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質而有異,始符公平。」
 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730 號民事判決:「適用勞退條例勞工之退休金,係採個人專戶儲存,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歸屬勞工,於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即得請領;縱勞工於符合請領要件前發生法定失能情形或死亡,仍得或提前領取退休金,或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是該專戶內之退休金,#原則應屬勞工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自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而於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訴訟中納入分配,始符憲法保障男女平等,及民法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使夫妻公平分享婚姻生活成果之本旨。」
 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730 號民事判決:「適用勞退條例勞工之退休金,係採個人專戶儲存,專戶內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歸屬勞工,於符合同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即得請領;縱勞工於符合請領要件前發生法定失能情形或死亡,仍得或提前領取退休金,或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是該專戶內之退休金,#原則應屬勞工將來確定可取得之財產,倘其累積,#係基於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協力、貢獻,自應視為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而於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訴訟中納入分配,始符憲法保障男女平等,及民法肯定家事勞動價值,使夫妻公平分享婚姻生活成果之本旨。」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系爭養老金及退休金為被上訴人將來之請求權或期待權,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訴請求離婚時做為計算兩造剩餘財產之基準日時,#尚未現實存在,非屬被上訴人之現存財產。」
 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系爭養老金及退休金為被上訴人將來之請求權或期待權,被上訴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四日起訴請求離婚時做為計算兩造剩餘財產之基準日時,#尚未現實存在,非屬被上訴人之現存財產。」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049 號民事判決:「魏長華於基準日計算可得領取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既專屬魏長華所有,且魏長華亦享有同等離婚配偶林芳盛之勞工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能否僅以魏長華於基準日時未符合請領資格為由,#而認該專戶金額非現存之婚後財產,案經發回,併注意及之。」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049 號民事判決:「魏長華於基準日計算可得領取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金額,既專屬魏長華所有,且魏長華亦享有同等離婚配偶林芳盛之勞工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能否僅以魏長華於基準日時未符合請領資格為由,#而認該專戶金額非現存之婚後財產,案經發回,併注意及之。」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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