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偉不但傳訊息罵人,還恐嚇說:「你最近小心一點」、「我不會讓你好過的!」![]()
小妤嚇壞了,只好請律師幫忙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律師報價
6萬元,小妤想問:#這筆律師費可以要阿偉負擔嗎?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
法院可以命相對人(加害方)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聽起來好像能讓施暴者付錢,對吧?![]()
但實務上,法院通常非常嚴格。
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點,才有機會成功![]()
聲請人要證明「#自己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
還要說明「#為什麼一定得請律師」,有急迫性或必要性。
若沒有達到這兩個條件,法院多半會駁回命對方負擔律師費用的請求。
結論:法院真的裁定「對方要幫你付律師費」的情況,縱非絕無僅有,亦係鳳毛麟角,堪稱幾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護字第 1156 號民事裁定:「至聲請人另聲請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命相對人負擔律師費用等部分,#因未據聲請人釋明,#或提出任何證據供本院審酌是否有核發該部分保護令之必要性,且本院業已核發如主文所示之通常保護令,相對人當知所節制,應足保護聲請人免受相對人繼續侵害,故認此部分之聲請,亦無必要,不予准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家護字第 1070 號民事裁定:「#以及除聲請人未釋明無能力支付律師費用外,且依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提出之事證,#亦無委任專業律師協助其聲請保護令之急迫性或必要性,故認聲請人其他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