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粿和范范結婚三年,感情越來越淡,常常爭吵,最後幾乎形同陌路、相敬如冰。就在這段低潮期,阿粿和「小王」越走越近。
范范發現後,雙方協議離婚不成,范范於是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由,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求離因損害與離婚損害。#阿粿該怎麼反制?
先搞懂兩個名詞
例如阿粿外遇,侵害范范的配偶權,就是一種離因損害。
#財產上損害(如訴訟費用)
#非財產上損害(精神慰撫金)
但要拿到「精神慰撫金」,#必須自己對離婚的原因沒有過失。
阿粿的反擊
阿粿說:「我們感情早就破裂,范范也有責任!」
#因此阿粿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提反訴,要求法院也判准離婚。
法院審理後認為:
兩人婚姻破裂的責任差不多,范范雖沒外遇,但也要對婚姻走不下去負一部分責任。
民法第1056條第2項但書規定,只有「無過失」的一方才能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法院認為:
范范雖沒外遇,但他對婚姻破裂仍有責任,所以不能算「無過失」,因此也不能要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小結:
不是「被外遇」就一定能拿到離婚損害賠償。
只要法院認為你對婚姻破裂也有責任,就會被認定「有過失」,拿不到慰撫金。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2號:「法律問題:甲與乙為夫妻關係,甲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訴請判決兩造離婚,並依民法第 1056 條第 1、2 項請求乙賠償因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乙則反請求主張雙方婚姻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判准兩造離婚,受訴法院審理後認本訴離婚部分,乙確實有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事由之事實,甲訴請離婚為有理由而判准兩造離婚,而反請求離婚部分,甲、乙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有責程度相當,乙訴請離婚部分亦為有理由而判准兩造離婚,然就本訴離婚損害賠償部分,法院得否認甲就本訴判准離婚之原因無過失,乙應賠償甲所受精神上痛苦之損害?
審查意見:採乙說,補充理由如下:
按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依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非財產之損害賠償,以其就離婚事由無過失者為限。此所謂過失,除民法第 1052條第 1 項各款之有責事由外,#亦包括同條第2項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須負責之情形。又夫妻之一方請求裁判離婚之本訴,與他方為裁判離婚之反請求,雖訴訟標的各別,惟均係就同一婚姻關係求為消滅之形成之訴。只要就判決離婚之事由有過失者,即不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件甲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規定之事由訴請離婚為有理由,固可認乙有過失,惟乙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規定裁判離婚之反請求,#既認兩造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且有責程度相當,#即難謂甲無過失,是甲依民法第 1056 條第 2 項規定請求乙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為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