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生性騷擾案引發熱議,也讓大家關注性騷擾或性侵案件的認定標準。
☀ 最高法院的看法是:「Only yes means yes」—— 也就是說,#只有明確說願意才是願意!
⚠️ 如果被害人沒有明確拒絕,並不代表他願意;同樣地,#不能因為他當下沒大聲求救、#沒立即報警、#沒保留證據,#甚至事後仍與加害者保持聯繫或態度自若,#就推定他已經同意,進而合理化加害者的行為。
👉 簡單來說,沉默不是同意,被害人的行為不能被曲解成默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394 號刑事判決:「⑵又自人類發展經驗來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地區都面臨共通性的社會問題:父權體制,一套以「#男性支配」、「認同男性」及「男性中心」為運作規則的體制和秩序。在父權文化下,「認同男性」指的是褒揚那些刻板印象裡被認為屬於男性的特質,例如:勇敢、堅強、喜歡競爭等;相較之下,女性則被期待要展現出溫柔、謙讓與體貼的性格,要懂得展現同理心、關懷他人感受等。因為此一性別刻板印象,也出現所謂的「#性侵害迷思」,亦即女性被害人大都會出現羞愧感、罪惡感、焦慮或恐懼等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不可否認的是,由於絕大多數的人本身就是在父權體制下的各種規制中成長,當然會被形塑成一個社會所期待的人,因此在審判實務上確實有不少女性被害人的表現符合性別刻板印象。不過,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元,性別意識越來越開放,當然應該要容許且承認性別「變異」的存在,尤其每個人因為性格、成長背景或所受教養方式的不同,承受創傷的能力不同,反應也不同,並非所有的被害人都會產生所有的症狀。由此可知,A女於突遭被告拍打臀部後,已有遠離被告身邊及面向被告之防衛行為舉措,該舉措已為A女當下面對突發之性騷擾行為時,就本案當時被告之公眾人物身分、聚餐場合、雙方前已有抽菸聊天之各項主、客觀綜合因素下之場域,依其自身個性及主觀決斷所得及時反應之防衛行為,被告辯以A女於經被告為性騷擾行為後,仍有繼續與被告聊天,無具體表現其他不舒服表情或狀態,而認其當下行為對A女並非性騷擾,且並無性騷擾意圖云云,即非有據,而無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
💎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2154 號刑事判決:「刑法第16章妨害性自主罪章,所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決定權,即個人享有免於成為他人性客體的自由,可依其意願自主決定「是否」、「何時」、「如何」及與「何人」為性行為,此乃基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需求獲得滿足所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強調「性自主決定權」即「性同意權」,意指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之基礎上,絕對是「#說不就是不!」、「#說願意才是願意!」、「#沒有得到清楚明瞭的同意,就是不同意!」。因此,對方沉默時不是同意,對方不確定或猶豫也不是同意,在對方未同意前之任何同行至單獨相處之空間,只能視為一般人際互動,不是性暗示,又同意擁抱或接吻,也不表示想要性交,即對方同意後也可反悔拒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等於願意」或有「半推半就」之模糊空間,避免「性同意」成為性侵害事件能否成立之爭議點。#猶不得將性侵害之發生歸咎於被害者個人因素或反應(例如不得將被害人穿著曝露或從事與性相關之特殊行業等作為發生性行為之藉口,或指摘被害人何以不當場求救、立即報案、保全證據,或以被害人事後態度自若,仍與加害者保有曖昧、連繫等情狀,#即推認被害者應已同意而合理化加害者先前未經確認所發生之性行為),卻忽視加害者在性行為發生時是否確保對方是在自願情況下之責任。」
#性騷擾
#孫生
#孫羿泩
#刑事律師
#妨害性自主
#丹丹律師
#林宏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