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贍養費制度大改版,你一定要知道!】

📢 贍養費規定大改!修法前 vs. 修法後,一次看懂!

🔴 修法前,請求贍養費門檻超高!

只有「#無過失」的一方,且因「#裁判離婚」導致「#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需要符合這三大條件👇

1️⃣ ⚖️限制在裁判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不能請求贍養費。

2️⃣ 🚫 不能是婚姻破裂的責任方: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沒資格請求贍養費。

3️⃣ 💸 生活困難才行:例如沒有財產或無法養活自己,才有可能獲得贍養費。

🟢 修法後,請求贍養費更容易!

✅ 💍 #離婚方式不受限:不論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還是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都能請求贍養費!

✅ ❌ #不再看誰有過失:就算是婚姻破裂的責任方,也能請求贍養費!

✅ 💰#生活困難標準放寬:只要因以下情況無法立即找到維持生計的工作,都算「生活困難」👇

🔹 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
🔹 因年老、身心障礙或疾病,無法謀生
🔹 結婚、懷孕、生育、家務勞動,導致無法馬上回到職場

✅ ⚖️ #贍養費可減免:如果支付贍養費會讓對方生活困難,或影響照顧直系親屬,法院可以減少或免除負擔。

🚫 💔 #再婚後不得請求贍養費!

⏳ ⏰ 重要提醒!請求贍養費有時效限制,離婚後「#2年內」一定要提出,否則就喪失權利!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406 號民事判決:「法第一千零五
十七條關於夫妻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
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如兩願離婚者,#無該條規定之適用。上訴
人與李崑安係協議離婚,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對李崑安自
無贍養費請求權可為抵銷之抗辯。」

💎最高法院 111 年台簡抗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係就判決離婚所為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縱無符合該條給付贍養費之要件,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其以契約約定給付贍養費,#當事人應受拘束,與民法第1057條所定因判決離婚而應給與之贍養費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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