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共同牆使用權能轉讓? 】

📌 #房屋交易與共同牆約定

🏠 A、B 兩棟房子共用同一面牆,最初這兩棟房子都屬於小黃所有。後來,小黃把 A 棟賣給小丁,並與小丁簽署了一份「#共同牆使用同意書」,約定 A 棟的這面牆要無條件提供給 B 棟使用。之後,小黃又將 B 棟賣給小李。

🔍 #意外發現土地占用
📏 幾年後,小丁申請土地鑑界,卻驚訝地發現 B 棟的房子竟然占用了 A 棟所在的土地!

⚖️ 法律糾紛與請求
⚠️ 因此,小丁決定提告,#要求小李拆除B棟的建築、歸還被占用的土地,並支付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小丁的訴求站得住腳嗎?

☀ 小李可以主張「共同牆使用同意書」的效力嗎?

📜 共同牆使用同意書的法律性質
這份「共同牆使用同意書」本質上屬於「#使用借貸契約」,#原則上只對小丁與小黃產生效力。也就是說,當小黃賣掉 B 棟後,小丁並 沒有同意讓小李繼續使用這面牆,因此,小李不能單憑這份同意書主張自己擁有合法的使用權。

⚖ 法院可能的見解
🏗 然而,有些法院認為,為了發揮土地與建築的最大效用,並避免 B 棟因無權使用共同牆而面臨拆除的風險,這份同意書雖然形式上只是債權契約,但仍應該賦予它一定的 「#物權化效力」,讓小李可以繼承使用權。

☀ 小丁要求小李拆除 B 屋,會違反誠信原則嗎?

🚫 #B屋沒有合法占有權源
🏠 B 屋並沒有合法占有權源占用小丁的土地,而且它本身是一座違建的鐵皮屋。

🌞 #拆除B屋的好處
💨 拆除 B 屋後,能改善日照、通風、採光,並降低防火風險,讓小丁的居住環境更舒適、安全。此外,從建築管理法的角度來看,拆除違建也符合公共利益,保留反而只是為了滿足小李的個人私利。

✅ 結論:小丁的請求合理
📢 綜合以上考量,小丁要求拆除 B 屋 並沒有違反誠信原則,反而是有正當理由的。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簡上字第 58 號民事判決:「系爭壁柱雖僅占用299-7土地0.14平方公尺,但拆除屬違章建築之系爭壁柱後,本屬法定空地之0.14平方公尺仍具便於日照、#通風、#採光及防火等增進上訴人之舒適、安全之效用,對於上訴人而言,猶具使用利益,#且在建築管理法令上,#亦符合公共利益,免予拆除,反而僅為滿足被上訴人個人之私益而已。」

💎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2704 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所稱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必以出租人已將租賃物交付與承租人後,另將租賃物所有權讓與於第三人始有其適用,此觀該條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所有越界建造於被上訴人一四之六號地上之系爭牆壁,原審固認定陳光憲有租賃關係而得使用,但該牆壁似未交付陳光憲使用(陳光憲未在地上建屋),上訴人亦迄未將該牆壁所有權讓與於第三人。準此,能否謂本件情形,有上開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已非無疑。且系爭牆壁為上訴人建造屬其所有,#僅陳光憲與其訂有使用該牆壁之協議,被上訴人如得使用該牆壁建屋,#除經上訴人同意外,#必源於權利之讓與,乃原審未遑詳為深究,竟以被上訴人使用系爭牆壁不待乎陳光憲之債權讓與,即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亦有可議。」

共同壁

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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