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北三峽昨日發生重大車禍,造成 3死12傷的悲劇。面對後續的賠償問題,多位律師建議,被害家屬應儘早聲請假扣押肇事者余姓男子的財產,以避免日後訴訟曠日費時,甚至面臨加害人脫產的風險。
📝【#成功聲請假扣押的關鍵要素】
假扣押要成功,必須向法院說明兩件事:
✅ 一、#清楚說明本案請求的內容
您需要明確向法院說明您的債權、請求對象(余姓男子)、以及請求的原因(例如車禍導致親人傷亡)。只要清楚說明這些事項,法院通常會認定您已「釋明請求」。
✅ 二、充分說明「#為什麼需要先保全財產」
這是假扣押聲請中較為關鍵的部分。您可以透過以下方式提高成功機率:👇
1️⃣ #先請求賠償遭拒,可作為佐證:
如果您已主動向加害人家屬請求賠償但遭到拒絕,這能顯示對方有「不履行債務」的傾向,是法院認可的合理理由。
2️⃣ #本案責任明確,可減輕釋明程度
🚦 在如此重大的車禍案件中,若責任歸屬明確且損害嚴重,最高法院認為應可適度降低假扣押原因的釋明程度。
3️⃣ #主張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減輕釋明程度
📚 最高法院相關判決已認定,在車禍案件中,法院可放寬對被害人釋明責任的要求。
4️⃣ #多位被害人共同聲請
👨👩👧👦 若多位被害人集體提出求償,#且加害人的財產未遠高於被害人請求之金額時,更能證明保全財產的必要性。這也是最高法院認可的合理理由之一。
5️⃣ #調查加害人是否有其他債務或案件
📂 如果加害人本身在其他案件中也面臨追償,這能進一步強化其有脫產疑慮,並證明您保全財產的急迫性。
6️⃣ #即便只有微薄釋明,仍有機會獲准
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指出,即使您對加害人脫產的證明程度僅有「絲毫」或「些許」(例如1%的可信度),只要不是完全沒有任何證據,仍有機會獲准假扣押, 可透過提供擔保金來彌補釋明不足。這就像射箭擦邊進靶🎯 、籃球擦板得分🏀一樣,只要沾到邊,就算有所釋明。學者也有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釋明不足」,是指釋明程度未超過50%的可信度,#則釋明程度自1至50%間之釋明均屬不足,而非全無釋明,除非釋明程度為0,才能駁回假扣押之聲請。
7️⃣ 主張「#釋明困難」:
您可以向法院說明,由於資訊不對等,被害人要查證加害人是否有脫產意圖或行為,實務上存在相當難度,請求法院適度減輕您的釋明責任。有學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所謂「釋明如有不足」,解釋為「如有難為、不易為釋明」。
8️⃣ #提供擔保金彌補釋明不足
💰 這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即使法院認為您的釋明證據不夠充分,也可以裁定供擔保後准予假扣押。
💎最高法院 105 年台抗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又於非交易型之車禍侵權紛爭,債權人主張其因債務人不法侵害身體或健康之行為,致受有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應由債務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法院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規定,#減輕債權人之釋明責任,並於綜合債權人難以查知本無交易往來之債務人財產、#債權人曾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遭斷然堅決拒絕、#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之可能性甚高、債權人聲請假扣押之金錢請求尚稱相當、#債務人現有財產未遠高於債權人請求金額致債權人將來有難以獲償之虞等具體情事後,認所得薄弱之心證,已達降低後之證明度,信其事實上主張大概為如此,即非不得准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扣押裁定。」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68號民事裁定:「所謂釋明,乃當事人提出證據,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行為,有別於應為證明者,須其提出之證據達到使法院產生強固心證,確信其主張為真實之程度。又依前開規定,只須債權人有所釋明,#縱未達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之事實大致可信之程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如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可知法律要求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時,應為舉證之程度甚低。法律所以為此設計,係鑑於假扣押程序之急迫性,通常難以期待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前,得提出債務人之全體財產變動狀況之證據,以資與聲請保全之債權比較,作為判斷日後有無不能或難予強制執行之虞。債務人有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應考慮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之。債務人有一再遷居,或廉賣、毀損、拋棄、隱匿或浪費財產等行為者,通常固可認有假扣押之原因,但不以此為限,例如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或債務人之財產已顯然不足清償債務者,亦可認為有保全之必要性。再經主管機關指定清理保險業之清理人,其執行職務係為維護公益,故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八第六項特別規定,清理人因執行職務而聲請假扣押時,得免提供擔保,減輕清理人之釋明責任。依該條立法意旨,於清理人執行職務而聲請假扣押時,#只須就債務人有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有所釋明,#而非完全未釋明者,#即可認為已盡釋明義務。」
💎最高法院 98 年台抗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故債權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全未釋明時,固不得以供擔保代之;#但如僅係釋明不足,#法院自仍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至於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其情形原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處、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為限。而所稱之「釋明」,亦以使法院就某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