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6、提供人頭帳戶,如何無罪?】

📌 案例背景

📚 小甄因急需用錢,在網上找到貸款網站。按照貸款人員的要求,她提供了自己的帳戶資料。對方告知她,會有工程師操作帳戶數據,資金會匯入她的帳戶,但需將款項提領後交還公司。小甄依指示領出21萬元並交給指定人員,後來發現帳戶被警示,才驚覺遭騙並報警。

💡 #小甄如何爭取無罪?

➊ 🚫 #她是受害者,不是共犯
小甄並不知情,詐騙集團假扮貸款公司,騙取她的帳戶資料。

➋ 💼 #沒有金融專業知識
她沒有前科,對金融業務的理解沒有優於一般人,無法確定帳戶會被不法使用。

➌ 📈 #誤信帳戶美化能幫助貸款
金融機構對帳戶資金狀況較好的借款人較易放款。小甄誤信「詐騙集團人員」的說法,認為可以透過帳戶美化提升貸款成功率,才會提供帳戶並按照指示提款交款。

➍ 🔒 #美化帳戶不等於詐欺或洗錢
並非所有借款人都無還款能力或有詐欺意圖。單純認為帳戶美化就構成加重詐欺或洗錢罪,並不合理。

➎ 🔄 #帳戶使用與詐騙行為不同
即便小甄知道「美化帳戶」違法,也不能直接推論她明知該帳戶會被用於詐騙或洗錢,因為用途與對象不同。

➏ 💳 #透過民間貸款並不罕見
許多人會向民間貸款業者借錢,其申貸方式多樣。不能僅憑她的貸款方式不尋常,就認定她對詐欺或洗錢的結果有預見。

➐ 🙏 #急需貸款導致誤信
在經濟壓力下,小甄相信能藉此獲得貸款,這是人之常情,事後指責她應該識破詐騙,並不公平。

➑ 💰 #她沒有從中獲利
如果她真的知情並有不確定故意,應該會從提供帳戶中獲得報酬。但她依指示全數交款,未保留任何金錢作為回報。

➒ 📅 #她以為是正當貸款流程
若她知曉「詐騙集團」在騙她,#就不可能無償提供帳戶與提款。她的行為顯示,她深信對方的說法,才會協助帳戶操作。

✅ 結論:小甄是受害者,應爭取無罪!

💎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337 號刑事判決:「以詐欺集團猖獗盛行,經政府大力宣導、媒體大幅報導,人民多有提高警覺,詐欺集團取得人頭帳戶之管道或機會從而越發不易,為能取得帳戶,詐欺集團以精細計畫及分工,能言善道,鼓舌如簧,以各種名目誘騙、詐得個人證件、金融機構帳戶或提款卡及密碼,甚且設局利用智識能力或社會經驗不足者,進而出面領款轉交,陷入「車手」或「收水」角色而不自知,#自不得僅以應徵工作或辦理貸款者乃出於任意性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而徒以所謂一般通常之人標準,率爾認定所為必有幫助或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等認知及故意。易言之,#交付或輾轉提供金融帳戶之人亦可能為受詐騙之被害人,其係出於直接或間接故意之認識,而參與或有幫助詐欺、洗錢之行為,仍應依證據嚴格審認、判斷。倘有事實足認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顯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或該等資料歷經迂迴取得之使用後,已然逸脫原提供者最初之用意,#而為提供者所不知或無法防範,復無明確事證足以確信提供金融帳戶等工具性資料者,有何直接或間接參與或幫助犯罪故意,基於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以符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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