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豪買房,跟屋主談好總價1300萬元,已經付了簽約款130萬元和完稅款130萬元 ✅。結果屋主突然反悔,不賣了!小豪只好告屋主請求履約,並要求依約定每天收取6500元的違約金 💸。
屋主喊冤說:違約金太高了,應該打個折!這種說法,法院會接受嗎?🤔
🔎 小知識:
違約金其實有兩種喔!
1️⃣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事先估算好如果有人違約,大概會賠多少。#主要看對方實際受了多少損害,來決定要不要減少。
2️⃣ #懲罰性違約金:重點在懲罰違約的人。#這時會看違約的情節嚴不嚴重來判斷要不要打折。
📜最高法院近期強調 :
只要是雙方在平等、自主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法院通常會尊重,不會輕易幫你打折。因為雙方早就考慮過自己履約意願、經濟能力、以及可能遭受的損害等因素。
📚 回到這個案子:
1️⃣ 違約金每天6500元,是雙方事先約好的 。
2️⃣ 屋主自己片面毀約,害小豪一年多不能用房子,還得花錢打官司,情節很嚴重 😡。
3️⃣ 違約金加起來也沒有超過房價的15%(這比例不算誇張) 📈。
4️⃣ 屋主又沒拿出證據證明違約金真的「過高」。
✅結論:#法院認為違約金不予酌減之可能性較大。
💎 最高法院 103 年台上字第 1899 號民事判決:「次按違約金之約定,係基於個人自主意思所形成之當事人間之規範,本諸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原應受其拘束。倘法院審酌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認當事人就違約金所約定之數額並無違背契約正義而有過高情事,即無酌減必要。」
💎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2262 號民事判決:「按違約金之作用,乃為節省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為適當之履行時,對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之舉證成本,以期縮短訴訟之時程,並督促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對於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數額,應受其拘束,以貫徹私法自治之精神。又關於損害賠償之範圍,民法係採完全賠償主義,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別有約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民法第216條第1項參照),故法院對於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應以債權人實際所受之積極損害及消極損害(所失利益),#作為主要之考量因素,以酌定其所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
💎 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139 號民事判決:「本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於有關違約金之約定,同有適用。契約當事人如於契約中已約定一方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時,應按如何之標準資以計算違約金者,法院應先依約定計算違約金,苟其約定對違約金義務人一方,有民法第252 條違約金過高情事逕予酌減者,#亦應說明何以不採當事人約定計算違約金標準,#及對契約自由應予限制之理由。又法院依前揭法條酌減違約金之數額,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且是否相當,仍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酌定標準,且其酌減所憑之客觀事實之認定,如有錯誤,致影響違約金數額計算者,所為酌減數額計算結果之認定,自亦有不當。」
💎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54 號民事判決:「次按違約金之約定,為當事人契約自由、私法自治原則之體現,雙方於訂約時,既已盱衡自己履約之意願、經濟能力、對方違約時自己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主、客觀因素,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決定,自應受該違約金約定之拘束。#況本件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5計算每日遲延利息之違約金,係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之授權,經斟酌現今社會預售屋買賣之現況,及衡量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之關係,並為達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之立法目的,本於其專業判斷所為規定,難謂該違約金約定過高,應予酌減。」
💎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1596 號民事裁定:「上訴人盱衡履約意願、經濟能力等主、客觀因素後,#本諸自由意識及平等地位自主慎重決定簽立系爭違約金約定,並請求公證,且被上訴人委請律師花費諸多時間、心力、金錢聲請強制執行,歷經數個月始獲上訴人清償債務,若酌減系爭違約金,即有違該違約金締約之目的及效果。系爭違約金無應酌減情事,被上訴人受領系爭違約金非不當得利。」
💎 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984 號民事判決:「按當事人約定契約不履行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依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酌減至相當之數額。而違約金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有屬於懲罰性質者,效力各自不同。前者係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後者則係以強制債務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之強制罰,於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準此,約定違約金額是否過高,#前者係以債權人所受之損害為主要依據,#後者則非以債權人所受損害為惟一審定標準,#尤應參酌債務人違約之情狀斷之。」
📖 參考資料
1、 吳從周,近年來違約金酌減之裁判發展,2017年12月,民事法的學思歷程與革新取徑:吳啟賓前院長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第55至102頁。
2、王之穎,違約金過高酌減抗辯之若干實務問題,萬國法律,第 246 期,第69至7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