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8、贍養費制度大改版,你一定要知道!】

📢 贍養費規定大改!修法前 vs. 修法後,一次看懂!

🔴 修法前,請求贍養費門檻超高!

只有「#無過失」的一方,且因「#裁判離婚」導致「#生活困難」,才能請求贍養費。需要符合這三大條件👇

1️⃣ ⚖️限制在裁判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不能請求贍養費。

2️⃣ 🚫 不能是婚姻破裂的責任方: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沒資格請求贍養費。

3️⃣ 💸 生活困難才行:例如沒有財產或無法養活自己,才有可能獲得贍養費。

🟢 修法後,請求贍養費更容易!

✅ 💍 #離婚方式不受限:不論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還是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都能請求贍養費!

✅ ❌ #不再看誰有過失:就算是婚姻破裂的責任方,也能請求贍養費!

✅ 💰#生活困難標準放寬:只要因以下情況無法立即找到維持生計的工作,都算「生活困難」👇

🔹 需要扶養未成年子女
🔹 因年老、身心障礙或疾病,無法謀生
🔹 結婚、懷孕、生育、家務勞動,導致無法馬上回到職場

✅ ⚖️ #贍養費可減免:如果支付贍養費會讓對方生活困難,或影響照顧直系親屬,法院可以減少或免除負擔。

🚫 💔 #再婚後不得請求贍養費!

⏳ ⏰ 重要提醒!請求贍養費有時效限制,離婚後「#2年內」一定要提出,否則就喪失權利!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406 號民事判決:「法第一千零五
十七條關於夫妻離婚後贍養費之請求,限於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
活困難者,始得適用,#如兩願離婚者,#無該條規定之適用。上訴
人與李崑安係協議離婚,為原審認定之事實,上訴人對李崑安自
無贍養費請求權可為抵銷之抗辯。」

💎最高法院 111 年台簡抗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按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係就判決離婚所為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縱無符合該條給付贍養費之要件,基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其以契約約定給付贍養費,#當事人應受拘束,與民法第1057條所定因判決離婚而應給與之贍養費有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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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軒律師於東吳大學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畢業後,懷抱對法律的熱忱,毅然投身實務工作,開啟了他對正義與專業的承諾之路。他的法律生涯始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擔任法官助理一年。在這段期間,他深入了解司法運作的核心,奠定了紮實的法律基礎。隨後,他加入元曦法律事務所,以「專業為本,誠信為先」的信念,致力於協助客戶解決複雜的法律問題。

多年來,林律師不僅累積了深厚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更積極進修以擴展其服務範疇。他成功取得都更推動師資格及勞動部認證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格,展現了多元的專業能力。同時,他對法律變遷保持敏銳洞察,透過撰寫法普文章與深入閱讀法律專業書籍及學者論文,掌握最新的修法趨勢與實務見解。他所撰寫的訴狀,結合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條理分明的敘述,深受當事人的肯定,成為客戶贏得案件的關鍵力量。

林律師深信,法律的核心不僅是條文與判例,更是每位當事人背後的故事。他以細膩的態度聆聽客戶需求,從專業角度出發,提供精準且貼心的法律服務。他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在生活中為社會推廣法治觀念,成為專業與信任的象徵。律師不僅是一個法律解決方案的提供者,更是一座為客戶搭建的安心橋樑,將專業與誠信融入每一步法律旅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