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字號筆電品牌「喜傑獅」去年為了慶祝中華隊勇奪12強棒球賽冠軍,推出一個超猛活動:
👉 「按1個讚,折1塊錢!」
結果活動太成功,網友瘋狂灌讚,折扣金額暴衝,
喜傑獅發現不妙,立刻改遊戲規則,甚至把活動整個下架。
但最令人驚訝的是——
💥 #喜傑獅竟然反過來告了超過300位已經買筆電的消費者,主張契約無效,或就算有效也要撤銷!
那麼問題來了:這樣的情況,喜傑獅到底有沒有可能打贏?
🔍 法律上的關鍵點是什麼?
🧠 重點在:
這個「按讚折價」的活動貼文,算不算是「要約」?
📌 如果是「#要約」意思就是——
只要消費者下單,契約就成立,
📦 喜傑獅就得照價出貨,不能說不賣。
但如果只是「#要約的引誘」——
也就是只是廣告、引起興趣而已,還沒打算馬上成立契約,
例如像這種情況: 🔸 活動網頁有寫「#本公司保留是否接受訂單的權利」
🔸 或其他讓人覺得這只是宣傳,不是正式承諾
那就可以主張:
🛒 消費者下單才是「要約」,店家不接受,契約就不成立。
📜 那如果契約真的已經成立了,還能撤銷嗎?
喜傑獅可能會打出兩張法律牌:
1️⃣ #詐欺(民法第92條)
但這很難說得通,因為消費者並沒有說謊或耍手段騙店家。
2️⃣ #錯誤(民法第88條)
喜傑獅可能會說是誤打了活動內容,但這活動是他們自己精心策劃的,
也不是打錯字或系統出包那種「誤植」。
💡 更關鍵的是:
就算真的是錯誤,只要是自己有過失造成的錯誤,
🚫 根據法律(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也不能主張撤銷契約。
📌 簡單總結:
這場「1讚折1元」的活動,雖然後來出現問題,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
喜傑獅想反悔,恐怕沒這麼容易站得住腳。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依上開所述,#被上訴人雖於網頁標價出售商品,#並無以之為要約而受其拘束之意思表示,即於上訴人透過雅虎超級商城購物平台網頁之指示操作後,被上訴人仍就是否接受此訂單及產品之價格等契約成立之要件,有自由決定之權,上訴人雖辯稱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 點,應該是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契約成立後,YAHOO才會發出訂購通知書,YAHOO 寄出的通知,只是在證明兩造的契約已經成立云云,惟依YAHOO 之回函內容,並無法證明其寄發制式之通知書即表示兩造契約已經成立,僅說明店家保留訂單接受與否權利…等語,且上訴人於訂購系爭商品時即知悉被上訴人於系爭網站上所標示之保有有權取消訂單等句。是以,被上訴人於系爭網站上張貼系爭商品,#是喚起他人向自己要約為作用之意思通知,必須經被上訴人承諾後,契約始能成立,故被上訴人在YAHOO 超級商城之張貼系爭商品性質為要約之引誘。」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505 號民事判決:「原告已明知系爭機車商品於網頁之銷售價格16,000元為誤載。仍執意下訂,甚且下訂多台機車,意圖取得不正當之錯價利益實已甚明,#故原告買受之意思表示並無足資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且復衡量兩造利益,如認定網元公司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為有效者,亦無損原告正常應有之利益及交易安全,反而網元公司如未能撤銷意思表示,無異承認原告可利用被告之錯誤取得不相當之利益,自非合理,更有違誠信。故網元公司依民法第88條規定,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並取消原告訂單,應為法之所許,而屬有效,故系爭機車之買賣關係於網元公司撤銷錯價之意思表示後,自不存在,被告自無交付機車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