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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311、高雄飯糰店房東喊漲租,法律允許嗎?】

📍 【311、高雄飯糰店房東喊漲租,法律允許嗎?】

📌 最近高雄發生一起引發關注的租約糾紛事件:
一對退休後返台定居的台日夫妻👫,在高雄開了間人氣飯糰店🍙。卻傳出因房東疑似眼紅生意太好,想調漲租金💸,導致雙方爆發衝突,甚至演變成砸店、受傷、互告的局面⚠️。

那麼問題來了——房東到底可不可以漲租金?

📝重點整理:房東能不能漲租,要看你們的租約屬於哪一種!

📅 #有期限的租約(例:簽一年、兩年)
➡️ #原則上房東不能中途漲租金,除非租約裡有寫明「可以調整租金」的條款。
➡️ 例外情況:若符合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可以請法院調整租金。

⏳ #沒有期限的租約(即「不定期租約」)
✅ 房東可以依民法第442條或第227條之2,請求調整租金。
但不是說想漲就漲,還是要看實際情況。

🔍 什麼是「情事變更」?要符合以下4個條件才行👇
1️⃣ 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如房價上漲、附近租金行情上漲)
2️⃣ 這些變化是在租約簽訂之後才發生的
3️⃣ 這些變化在簽約時房東無法預料
4️⃣ 變化的發生不是房東自己造成的

🧠 #那這次高雄飯糰店的情況怎麼看?
🔹 若是「#有期限」租約 ➡️ 原則上房東不能調漲租金,要等租約到期再協商。

🔹 若是「#不定期」租約 ➡️ 房東雖然可以主張調漲,但若她原本就知道該區行情、卻以低價出租,且房屋價值也沒顯著上漲,法院通常不會輕易讓她調整租金。

💡 補充:法院通常會參考「土地公告現值📉」,但它的調漲速度往往落後市場價,這也不利於房東主張調漲。

📣 結論:

不是房東想漲就能漲!📛

租約的類型、房屋價值是否真的改變,甚至租約內容、房東的認知,都會影響漲租的合法性。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05號民事判決:「次查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該基地申報地價倘有昇降之情事發生,當事人即得直接依是項約定增減租金,故須契約成立後發生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始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又法院調整租金時,應斟酌當事人原約定之租金,契約成立後之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一切情形,以為決定,#非以租金市價之多寡為唯一之酌定標準。」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民事判例:「故未定期限之基地租賃,契約當事人約定租金按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者,雖所約定之租金係隨基地申報地價之昇降而調整,惟倘契約成立後,基地周邊環境,工商繁榮之程度,#承租人利用基地之經濟價值及所受利益等項,#已有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租金依原約定基地申報地價之固定比率計算顯失公平者,出租人自得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訴請法院調整其租金。」

💎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973號民事判決:「民法第442條固明定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因租賃物價值之昇降,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租金,而排除定期租賃情形之適用,然參諸該條規定之立法理由係謂「不動產之價值,在經濟流通之社會,常多變動,因之租賃之價值,遂亦時有昇降。#其租賃定有期限者,#當事人自有遵守期限之義務,無論該租賃物價值昇降如何,均不得於期限內請求增減租金,此屬當然之事。若為不定期限之租賃,則租賃物價值昇高時,出租人勢必聲請增加租金,租賃物價值降落時,承租人亦必聲請減少租金,昇降愈繁,糾紛愈甚,故法律規定得向法院聲請增減其租金,所以免當事人之爭議,而期增減之允當也」,是民法第442條並未排除定有期限之租賃除「不動產價值昇降」因素以外之其他情事變更事由,准許當事人聲請法院增減給付,#是在定期租賃之情形,#仍得依民法第227條之2規定情事變更原則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

📖 參考資料
1、巫月櫻,申聲請法院調整租金應自何時起算,萬國法律,第66卷,1992年12月,第48至49頁。
2、 李基勝,關於房地租金調整問題研析,現代地政,第366期,第74至8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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