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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被欺負了能還手嗎?正當防衛 vs. 互毆,一線之隔!】

📌境小劇場:

辰辰在校園裡被同學小義突然攻擊,他能還手嗎?還手會不會被當成「#互毆」而不是「#正當防衛」呢?

☀️ 簡單說:不一定!

關鍵在於辰辰出手的動機是什麼!

🔍 兩種情況一次搞懂:

1️⃣✅ 這是正當防衛!

如果辰辰是為了保護自己,不得不反擊,那麼就很有機會被認定是正當防衛。也就是說,他的目的是為了「阻止傷害」而不是「製造傷害」。

2️⃣❌ 這可能變成互毆!

如果辰辰是因為被小義欺負好幾次,心裡已經很不爽,這次被攻擊時,他還手是帶著「報復」的心態,想趁機給小義一點顏色瞧瞧,那麼這就不算正當防衛,而是互毆了。這時候,他已經不是單純防衛,而是想「討回來」。

🟡 小提醒:

🕐第一次反擊時,比較容易被認為是正當防衛。因為這通常是當下的自然反應。

⚠️ 但如果辰辰是長期被欺負,心裡早就想反擊,等著機會動手,那就比較容易被判定是雙方約打(互毆)。因為這時候他的心態已經從「防衛」轉變為「攻擊」了。

💎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1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23條規定之正當防衛要件,須具有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及出於防衛意思,所為客觀、必要,非屬權利濫用之「防衛行為」,始足成立。所謂「現在不法侵害」之防衛情狀,侵害須具有現在性及不法性,有別於過去及未來之侵害,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而尚未結束之階段。倘不法侵害已成過去,#或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而衡之一般社會經驗法則,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與法定防衛情狀不符,無由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75號刑事判決:「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而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之一方,苟非單純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擊行為,自無防衛權可言。而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之情形之義,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之問題,#若其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不符#如基於犯罪之意思而為者,即非防衛行為,自無是否過當可言。上訴人與林○全案發時初僅相互拉扯、毆打,無法分辨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及拉扯行為,與正當防衛之要件已有未合。嗣後上訴人於拉扯、毆打過程中,最終取得水果刀,林○全亦已無法再以該水果刀對上訴人為任何攻擊,上訴人仍續持該水果刀刺殺林○全,所為兩處刀傷均為人身要害之處,且各深達十公分,造成林○全因出血過多休克死亡,上訴人顯已具殺人之犯意。」

📖 參考資料

1、甘添貴,互毆與正當防衛,月旦法學雜誌,第36期,1998年5月,第18至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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