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一名老翁肇事後不幸過世,那被害人還能求償嗎?答案是可以✅
🔍 情況一:#老翁的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怎麼辦?
1️⃣#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指定一位遺產管理人,這位管理人將負責處理肇事者的遺產,並依法將遺產用於清償債務,其中也包含對被害人的賠償。
2️⃣ #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
📌 如果沒有強制險,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申請補償金。:
🕊️ 若被害人不幸死亡,原則上核發新台幣 180 萬元。
🏥 若被害人受有重傷,將依傷勢程度核發新台幣 80 萬元至 160 萬元。
🔍 情況二:#繼承人未拋棄繼承,那怎麼辦?
👨👩👧👦 如果老翁的繼承人沒有拋棄繼承,原則上他們只需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責賠償。然而,有幾種例外情況,繼承人的賠償範圍可能超出遺產金額⚠️:
1️⃣ #老翁生前兩年內贈與繼承人的財產
📜 根據《民法》第 1148之1 規定,若肇事者在過世前兩年內,曾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這部分贈與將會被視為遺產。被害人可以主張這筆財產也應用於賠償。。
2️⃣ 繼承人的「#惡意行為」👇
如果繼承人有下列不誠實的行為,依《民法》第 1163 條,他們將無法僅以遺產作為賠償上限,而必須動用自己的錢來賠償被害人。這些「惡意」行為包括: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在遺產清冊上填寫虛偽資料情節重大。
3️⃣💸#為了規避債務而惡意處分遺產。
💎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924 號民事判決:「按繼承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者,不得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 2項所定之利益,同法第1163條定有明文。所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或意圖詐害債權人之權利而為處分遺產,#非僅以繼承人有該等客觀事實存在為已足,#尚須其明知被繼承人有該遺產,#且主觀上有隱匿遺產之故意或詐害債權人權利之意圖,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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