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裡發生漏水💧,準備修繕時,你可能會疑惑:這些修繕費用需要扣除折舊嗎?
✨好消息是,答案通常是不需要!
🔍 關鍵在於你使用的修繕材料。如果這些材料符合以下條件,那麼通常就不需要擔心折舊的問題:👇
🔹 #本身沒有二手市場價值📉
🔹 #必須與主體結合:例如必須跟牆面、#地面等結合才能發揮功能
🔹 #沒有增加房屋價值:即使使用全新的材料修復,也不會讓房子變更值錢
📌 簡單來說,如果修繕只是為了讓房屋恢復到原來的狀態,而沒有增加顯著的價值,那麼即使使用全新的材料,也不會因此產生折舊問題!
🧱 常見不需要折舊的材料包括:
✔️ 防水塗料 🧴
✔️ 水泥砂漿、批土 🧱
✔️ 油漆材料 🎨
✔️ 門檻止水工程 🚪💧
✔️ 地磚鋪貼 🧩
💡 #這些材料通常都與房屋結構緊密結合,#並且沒有什麼獨立的二手市場價值。因此,在漏水修繕案件中,法院常常會認定直接以新品修復、全額請求賠償是合理的。
✅ 換句話說:
只要不是更換像冷氣、家具這類具有獨立價值的物品,而是像這種「看得到但拿不走」的修繕,你就不必太擔心折舊問題!
💬 有其他關於「折舊」的問題想知道嗎?歡迎留言發問👇
💎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600 號民事判決:「#若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更換新品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且市場上復無舊品之交易市價可供參酌時,侵權行為被害人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償,仍屬必要與相當,無須予以折舊。則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修繕2樓房屋費用,僅係將因3樓房屋漏水導致2樓房屋受損之天花板、牆面予以修補或重作至堪用所需之相關費用,是而本件更換材料之目的係用於修補瑕疵,其修繕結果僅使2樓房屋回歸建築物之基本應有效用狀態,即達不漏水、無瑕疵、合於堪用之應有狀態,且修繕材料均係用以附合或結合於2樓房屋室內結構體,成為其成分之一部或輔助其功能,縱係以新品材料修繕,但無法增益該房屋之價值,依據上開說明,不應扣除折舊,是上訴人辯稱修繕2樓房屋費用,應折舊計算云云,並不足採。」
💎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1001 號民事判決:「,若修理材料本身不具獨立價值,僅能附屬他物而存在,或須與他物結合,方能形成功能之一部者,更換新品之結果,既無獲取額外利益之可言,且市場上復無舊品之交易市價可供參酌時,侵權行為被害人以新品修繕,就其價額請求賠償,仍屬必要與相當,無須予以折舊。經查系爭漏水修復費用中之漏水修繕費用300 元、天花板披土費用1 萬元、舊地板拆運費用2 萬元、與保護電梯費用8000元均係工資,不生折舊問題。#至於地板費用8萬元,係屬系爭房屋附屬部分之修繕費用,上訴人未舉證證明有舊品之交易市場存在,且系爭房屋不因更換地板而增加其價值,尚難認被上訴人因地板更換新品而獲有額外利益,依上說明,並無扣除折舊之必要。」
📖 參考資料
1、許政賢,辯論主義與零件折舊,月旦法學教室,第153期,2015年7月,第18至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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