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參加了尤伯祥大法官主講的精彩課程:「#法醫解剖與死因鑑定」,真的收穫滿滿、眼界大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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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分為兩種:
兩者都必須考取證照才能執業。
鑑定報告可以當證據嗎?
修法後的重點如下:
鑑定報告不再是傳聞例外,實施鑑定的人要出庭,讓雙方可以當場交互詰問,以保障公平審判
。
為什麼?
為了保障當事人對於鑑定人之詰問權,促進真實發現,避免誤判,也能檢視鑑定人有沒有資格、是否中立、鑑定過程是否正確。
#沒到庭 = 報告沒用?
是的!自然人鑑定,鑑定人不來,#鑑定報告不會有證據能力,鑑定人來了,也要符合第206條第3項所要求的專業品質,鑑定報告才有可能有證據能力
【要對的人
用對的方法 ➜ 才有證據力!】
#機關鑑定報告 = 傳聞例外?
即便鑑定報告是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這類機關出具,屬於傳聞例外,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也必須符合第206條第3項的「#內容真正性」要求,才能作為定罪的證據!![]()
從辯護人立場來看:
為保障被告詰問權(參照釋字第789號),建議比照刑訴法第159-1第2項,強調須實施鑑定的人到庭說明,報告才有證據能力。
修法前 vs 修法後有何不同?
修法前: 僅要求「#翔實記載」。
修法後: 除了「翔實記載」,更強調鑑定內容必須具備「#專業品質」。
換句話說,就是【對的人,用對的方法,做事情!】![]()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5856 號刑事判決:「又選任鑑定人雖屬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職權,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應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或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選任充之。所謂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亦係指對於該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而言,#並非謂一經政府機關委任,#即對於任何非其專長之事項,亦得為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