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父母沒請求扶養,能搶先免扶養?】

📌例背景

👨‍👦小王在一次車禍中失去工作能力,生活陷入困境。他與前妻所生的小樹,長大後與他幾乎斷了聯繫。小樹的月薪只有 3 萬💰,還要養妻小,生活壓力大,實在無力再扶養父親。

❓問題核心

既然無力扶養,#小樹能不能在父親還沒開口前#就主動向法院聲請,請求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扶養義務呢?

📖 法院怎麼說?

法院的答案是:不行❌

👉 根據法院見解,你必須等到扶養權利人(本案中的小王)實際向你提出扶養請求後,你才能依據《民法》第1118條,向法院主張自己「無力扶養」,藉此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 如果對方根本沒有提出請求,法院就沒有可以審理的基礎,#你提前聲請只會被駁回。這是因為《民法》第1118條並未賦予你可以「預先」聲請法院裁判的權利。

✨ 重點提醒

🔹 時機是關鍵:你不能「先發制人」或「預先防堵」。只有在被請求扶養時,才能向法院爭取減輕或免除義務。

🔹#先有請求#後有抗辯:這條法律的設計精神,是讓你在面臨扶養請求時,有一個法律上的抗辯途徑,而不是讓你主動去排除未來的潛在責任。

✅ 簡單來說,法律要求「先有對方的請求行為,才有你的抗辯權利」。如果沒有人要求你扶養,法院自然無法幫你免除尚未發生的義務。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家親聲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又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此固為民法第1118條前段所規定,然此規定係扶養義務發生之要件之一,被請求人若有該條所規定之情形,於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可依該條規定為抗辯,主張免除其扶養義務,#此為窮困抗辯之一種,而因該抗辯權乃係為對抗請求權之履行所為之權利,#故須待請求權提出時#始得以行使抗辯權,是若本件聲請人等有民法第1118條得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應於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提出扶養請求權時,始得以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加以抗辯,惟本件相對人並未請求聲請人等扶養,則本件聲請人等在未被扶養權利人即相對人請求履行扶養義務前,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3 年家親聲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又聲請人主張其經濟困窘、須獨力扶養未成年子女等情,固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為證,惟民法第1118條係以扶養義務發生為要件,被請求人若有該條所規定之情形,#於被請求履行扶養義務時,可執為抗辯,主張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係窮困抗辯之一種,與民法第1118條之1為形成權不同,#而本件相對人並未請求聲請人履行扶養義務#是聲請人尚未能預先依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請求減輕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

📖 參考資料

1、林秀雄,免除扶養義務之意義,月旦法學教室,第264期,2024年10月,第10至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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