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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性侵案被害人等弱勢證人的供詞,該怎麼取、怎麼看?今天參加陳奕廷律師的精彩課程,收穫滿滿、眼界大開!
供述的關鍵問題
供述提取的方式
是「#證據能力」的問題
供述內容的分析
屬於「#自由心證」的範疇
弱勢證人(如兒童或性侵案被害人)特別容易受到暗示,供詞的取得更需謹慎!
什麼是 NICHD 模式?
(國際上用來提問兒童證人的專業訪談架構)
四大步驟:
介紹階段
自我介紹+說明流程+建立信任+敘說訓練
最後形成「#作證能力評估報告」
過渡階段
逐步用開放性問題,引導話題進入案件本身。必要時可使用聚焦型問題。
實質詢問階段
正式提問案件內容,仍應以開放性問題為主,避免誘導式提問!
結束階段
詢問有無補充
表達感謝
聊幾個日常話題,讓氣氛平復。
提醒:
最高法院認為即使沒依據 NICHD 四步驟,也不會因此喪失證據能力!
誰能進小房間?
可進入:證人、司法詢問員、社工、醫生
不可進入:家長(避免影響情緒,社工已能提供支持)
司法詢問員具結方式:
需簽三種具結文:證人結文、鑑定人結文、通譯結文
主詰問與反詰問:誘導可以嗎?
主詰問:原則上不可,但若證人記憶模糊或陳述前後矛盾,可適度誘導
反詰問:可誘導,因為反詰問本質即在測試供詞可信度
什麼是「#供述鑑定」?
當對證詞取得方式的正當性有疑慮,就可能啟動供術鑑定程序
鑑定常見問題類型:
請鑑定:被害人A的供詞是否來自真實記憶?
請說明:偵訊筆錄是否有外在污染影響?
請分析:A證詞的可信度,是否受到暗示、引導或誤導?
今天的課程讓我更了解——
如何透過專業鑑定保護弱勢證人的供述品質
以及辯方該如何就證人供述進行挑戰
最高法院 112 年台上字第 2221 號刑事判決:「參酌兒童權利公約(CRC)第12條規定,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本人直接或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12條規定,應採取適當措施,便利身心障礙者獲得其於行使權利行為能力時可能需要之協助。為提升司法對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性侵害案件特殊性之偵查或審判專業,並維護弱勢證人之司法程序權益及證言可憑信,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104年12月13日修正公布時,依上開公約意旨,#參酌英美關於弱勢證人之規定及NICHD模式,增列由專家擔任專業人士之制度,協助詢(訊)問兒童及心智障礙者,避免證詞受誘導」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5225 號刑事判決:「美國國家兒童健康與人類發展中心(即「NICHD」)根據研究結果編制「NICHD」訪談程序,為專業人士與司法機關提供訪談兒童之準則,試著藉由⑴、#介紹階段,⑵、#實質問案階段,及⑶、#結束等程序。經由訪談人向兒童解釋其角色、訪談的目的,以及建立基本規則,並且試著與兒童建立關係,使兒童能感受安全與自在。在介紹與實質問案階段之轉換期,訪談人會用一些提示使兒童辨識出特定之目標事件。而當兒童提出指控後,便進入實質問案階段。#訪談人以開放式問題邀請兒童自由回想案發狀況,只有在兒童自由回想已經無法獲得更多資料後,#訪談人才可使用指示性的問題(例如:這件事什麼時候發生的?他長得什麼樣子?)詢問兒童。並在詢問完所有可能開放與指示性問題後,如果還有重要細節遺漏,#訪談人最後始能使用選擇性問題(例如:是非或是有選項的問題)詢問兒童,其目的無非係確保在訪談過程中從兒童身上所得到之訊息是中立、客觀、不受扭曲或誘導。但上開「NICHD」訪談程序,在現行刑事訴訟體制上並無被強制適用。故而,只要專業人員在詢問過程中並未出現兒童有受暗示或提醒而被誤導之情形,即不能以對於兒童訪談不符合「NICHD」訪談程序所定標準,即遽認為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