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強制險可以抵扣國賠金額嗎?】

🚗💥 小顏騎機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公所負責養護的路段時,因路況凹凸不平、未妥適養護,在左轉時失控,撞上由晨晨駕駛、同向左轉的小貨車。小顏因此摔車倒地,甚至被小貨車輾過,嚴重受傷。

🏥 小顏先向晨晨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領了醫療費用7萬多元,接著又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等規定,向區公所求償共203萬餘元。

⚖️ 法院判決怎麼說?

👉 法院認為,#小顏所受損害為92萬餘元,

1️⃣小顏本人有30%過失

2️⃣區公所有70%過失

3️⃣晨晨完全沒過失
所以:區公所應賠64萬餘元(92萬 × 70%)

❌ 而且法院說:#這64萬元不需扣掉已領到的強制險7萬元!

🧠 那這樣合理嗎?學者怎麼看?

🔍 有學者指出:一般來說,小顏受領強制險7萬元後,#原則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74條(免除他人賠償責任),認為區公所可扣除該7萬元,以避免「#重複補償」。

但這一案不同:

📌 小顏實際損害為92萬,
📌 區公所應賠64萬元,加上強制險7萬,也才補到71萬,
📌 還有21萬的損害未填補!

📢 所以,既然損害未完全填補,#就不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74條使區公所同免部分責任。

✅ 結論:區公所仍需賠64萬,#不可以扣掉那7萬強制險金。

📚 重點整理

💡 不是所有情況都能用強制險抵扣國賠!

✅ 若受害人損害尚未完全填補,國家機關就不能主張抵扣!

⚠️ #這跟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或損益相抵規定無關喔!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國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末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國家賠償、侵權行為所生之,#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53條關於代位行使之關係,或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2條得予扣除之特別規定外,#並不生損益相抵而得為扣除之問題。原告固因系爭事故受領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金72,530元,然此應為其與保險公司間因保險契約所約定保險事故發生所為保險給付,非為使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因此受利,給付之原因亦非同一,原告自不因受領上開保險給付而喪失其國家賠償請求權,不生損益相抵問題,是被告認應扣除原告就系爭事故所受領保險理賠金云云,尚無可採。」

📖 參考資料
1、葉啟洲,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與國家賠償責任之扣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23號民事判決,月旦實務選評,第五卷第一期,2025年1月,第104至11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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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宏軒律師於東吳大學研究所民商法組碩士畢業後,懷抱對法律的熱忱,毅然投身實務工作,開啟了他對正義與專業的承諾之路。他的法律生涯始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擔任法官助理一年。在這段期間,他深入了解司法運作的核心,奠定了紮實的法律基礎。隨後,他加入元曦法律事務所,以「專業為本,誠信為先」的信念,致力於協助客戶解決複雜的法律問題。

多年來,林律師不僅累積了深厚的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更積極進修以擴展其服務範疇。他成功取得都更推動師資格及勞動部認證的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格,展現了多元的專業能力。同時,他對法律變遷保持敏銳洞察,透過撰寫法普文章與深入閱讀法律專業書籍及學者論文,掌握最新的修法趨勢與實務見解。他所撰寫的訴狀,結合精準的法律分析與條理分明的敘述,深受當事人的肯定,成為客戶贏得案件的關鍵力量。

林律師深信,法律的核心不僅是條文與判例,更是每位當事人背後的故事。他以細膩的態度聆聽客戶需求,從專業角度出發,提供精準且貼心的法律服務。他在法庭上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在生活中為社會推廣法治觀念,成為專業與信任的象徵。律師不僅是一個法律解決方案的提供者,更是一座為客戶搭建的安心橋樑,將專業與誠信融入每一步法律旅程中。